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
在甘肃漳县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占地和
淹没区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及迁入人口的通告
甘政发〔2023〕53号
为做好甘肃漳县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安置工作,维护有关各方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甘肃漳县抽水蓄能电站位于定西市漳县境内,属日调节纯抽水蓄能电站,由上水库、输水系统、地下厂房、开关站、下水库、拦沙坝及泄水建筑物等部分组成。工程占地和淹没范围涉及漳县东泉乡及甘肃省小陇山林业保护中心黑虎林场。具体范围根据核定的工程施工总布置图和建设征地范围图确定。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除国家已批准开工建设的铁路、公路、电力、通信等重点项目和民生保障等方面的工程外,禁止任何单位、集体或个人在甘肃漳县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占地和淹没区范围内实施与该工程无关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得开发土地、建设其他禁止设施,不得改变该区域内原地类、地貌,不得抢开耕地、园地,不得从事抢栽(种)多年生经济作物和林苗木等改变土地用途和影响建设的活动,不得移动或破坏为甘肃漳县抽水蓄能电站工程所设立的标记、标点。
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甘肃漳县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占地和淹没区范围内的户籍管理,除按规定正常调动、婚嫁、转业退伍、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招录(招聘)工作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迁入外,禁止人口迁入。
四、本通告发布后,项目法人要按本通告明确的征占用地范围和有关技术要求进行范围界定,设置明显、易于识别的标志,会同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宣传和实物调查等工作;实物调查应当全面准确,调查成果公示、确认后,按规范程序及时报批、报审《安置规划大纲》和《安置规划》,经审批、审核后结合项目建设认真组织实施并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未编制安置规划或者安置规划未经审核,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其建设,不得为其办理用地等有关手续。依法维护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项目区社会稳定和各项工作顺利推进。省级和定西市水库管理机构要会同省、市有关部门做好指导监督。
五、对违反本通告擅自迁入的人口和建设的工程,一律不予登记和补偿。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履行法定程序和干扰实物调查、工程建设、安置工作的,依法追究责任。
六、本通告施行期限自发布之日起至工程征地工作完成之日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23年9月3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