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某小区内发生一起惨案,一名男子开车将女子撞倒后,下车将女子掐晕,然后倒车碾压至致其死亡。令人想不到的是该男子还是女子的丈夫!禽兽不如的东西!做丈夫的为什么要置妻子于死地呢?
当地警方接警来到现场,经过尸体初步鉴定,认定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移送此人。
而死者的父亲坚持认为是女婿故意杀人。并透露了一个事情,自己的女儿与女婿结婚不到一年,怀孕期间一直被女婿家暴,无法忍受之下提出离婚。遭到拒绝后,回到了自己家中。
在女儿被碾压致死的当天,这名男子心怀愤恨地来到他家,放言道“看好自己的女儿,不然就要出大事!”。随后出了他家大门,他女儿随后也出门下到,谁知过了不久,他就接到女儿死亡的消息。他坚定认为是女婿害死了自己的女儿,不承认是意外,并申请再次尸检。
经过第二次法医的仔细尸检,终于发现了蛛丝马迹,根据鉴定意见显示,鉴定人认为符合机械性窒息死亡,但是又缺少“车辆碾压、挤压”颈部的客观条件和尸体表现,简单来件就是在颈部发现的致其死亡的痕迹,而且符合窒息死亡的特点,但是该痕迹通过尸体迹象显示不是车辆碾压到颈部形成。
而且,不能排除先左大腿前外侧先被撞击,再被他人扼颈窒息后,又被车辆挤压拖拽致肝脏等器官损伤。还特别指出案件有进一步侦查的必要。
由此来看,是男子先把被害人撞倒在地,之后趁机靠近并用手将其掐死,之后又开车拖拽碾压被害人。如果是这样的行为,那真的他残忍了,就不是当初认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而是妥妥的故意杀人罪。
杀人偿命,等待的只是法律的严惩,那么该怎么量刑呢?罪名不同就存在量刑的不同,而量刑的不同就是脖子上有没有被勒过的痕迹。如果是故意杀人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即故意杀人的,处、或者十年以上,即使情节较轻的,也要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而过失致人死亡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法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如果是情节较轻的,只需要判处三年以下就可以。本案中重新鉴定意见认为是先开车撞倒在地,再掐死,在开车碾压,那就是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即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不是因为过失导致的过失致人死亡罪,也不是只上故意伤害没想到死亡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男子的行为就是故意杀人罪,而且手段还是挺残忍的。我的看法是,罪大恶极。因为这名男子实在太残忍,不仅勒死了妻子,还伪造现场。
一日夫妻百日恩,不管男女都应当好好珍惜枕边这份情。当然了,如果婚姻生活确实过不下去了,就得寻求法律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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