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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开车轧死妻子案最新尸检鉴定:丈夫或涉嫌故意杀人

2023-02-09 10:40:40来源:
导读#开车轧死妻子案丈夫或涉嫌故意杀人#湖北武汉,男子张某与妻子结婚才一年,在妻子怀孕期间多次家暴,后妻子提出离婚张某没同意。妻子向提讼...

#开车轧死妻子案丈夫或涉嫌故意杀人#

湖北武汉,男子张某与妻子结婚才一年,在妻子怀孕期间多次家暴,后妻子提出离婚张某没同意。妻子向提讼离婚后,张某产生杀死妻子的念头。2021年3月6日,张某在内驾驶车辆辗轧妻子致其死亡。

警方在对尸体进行鉴定后,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移送张某。女方家属对鉴定结果不认可,申请进行二次鉴定。

二次鉴定书意见认为“被害人符合机械性窒息死亡;机械性窒息的形成缺乏“车辆辗轧、挤压”颈部的客观条件和尸体表现;不能排除被害人左大腿前外侧先被撞击,再被他人扼颈窒息后又被车辆挤压拖拽致肝脏等器官损伤;案件有进一步侦查的必要。”

现在受害人家属认为,张某先用车辆将被害人撞倒,然后用手将其掐死或使其窒息,再用车辆将其辗轧致死。事实是否如其家人猜测一般,需要警方对案件进行进一步的侦查。

【法律分析】本案中犯罪事实有哪些,可能涉嫌哪些罪名呢?

①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或十年以上;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故意杀人的第一适用刑是,逐步降低到十年以上。即使情节较轻也在三年以上量刑;过失致人死亡,量刑区间为3-7年,情节较轻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下并适用缓刑。

本案中,公诉机关如果认定张某先撞击、再手掐、再辗轧的实施手段,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那就是妥妥的故意杀人了,结合其犯罪行为过程,老张认为其大概率会被。

②过失致人死亡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如果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张某存在故意杀人的行为,应被定为过失致人死亡。

③若存在过失,能否认定交通肇事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

从交通肇事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相关法条中可以看出,在量刑上,过失致人死亡较重,一般情形量刑区间3至7年,只有“情节较轻的”才在三年以下,而交通肇事罪一般量刑区间是三年以下。

本案中,若无证据认定张某有故意杀人行为。张某应定过失致人死亡还是交通肇事罪呢?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发生的重大交通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重大责任罪、重大劳动安全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该案中,张某驾驶机动车在地下行驶,不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根据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不能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应当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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