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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交警公布7月份交通多发路段及典型案例_安徽

2023-08-25 17:31:56来源:
导读为确保夏季道路交通安全,保障群众平安出行,宿州公安交警部门对所辖道路持续开展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现将今年7月份(截至7月31日)...

为确保夏季道路交通安全,保障群众平安出行,宿州公安交警部门对所辖道路持续开展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现将今年7月份(截至7月31日)交通多发路段予以公布,最大限度地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的发生。

1、宿城南三环路(宿怀路至宿蒙路路段);

2、埇桥区G344国道431KM+550M处;

3、埇桥区X028县道(时褚路)时村镇路段;

4、灵璧县杨疃镇邱庙街路段;

5、灵璧县下楼镇王集街路段;

6、砀山县S401省道12KM+100M处;

7、萧县S302省道白土镇孤山路口。

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迅猛增长,交通几乎每天都在发生,而这些交通的背后或多或少存在着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陋习。为切实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安全出行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今天小编继续曝光近期交通典型案例,希望大家引以为戒,遵法守规,文明出行,远离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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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2023年7月12日4时40分许,当事人张某源驾驶苏C1***9号轻型栏板货车沿S403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萧县黄口镇前楼村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杜某礼骑行的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杜某礼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

原因分析:当事人张某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超速行驶,观察疏忽、操作判断失误,是造成的主要原因;当事人杜某礼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是造成的次要原因。

责任追究:当事人张某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中华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之规定,应负的主要责任;当事人杜某礼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中华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非机动车……在没有非机动车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之规定,应负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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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2023年7月24日14时许,邢某云驾驶皖LL***F小型轿车,沿埇桥区祁县镇菜市街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古城路右转弯时,与沿古城路由东向西由张某贤驾驶号牌皖L1***0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张某贤受伤和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

原因分析:当事人邢某云驾驶机动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优先通行是造成的原因。

责任追究:当事人邢某云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指挥的交叉路口,……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应负的全部责任,张某贤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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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2023年7月30日12时35分,蔡某华驾驶“海众信牌"电动三轮车,沿市经开区鞋城九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淮海快递电商集聚区北门门前左转弯时,与闵某驾驶的牌号为皖LD****2小型新能源汽车发生碰撞,造成当事人蔡某华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

原因分析:当事人蔡某华驾驶电动三轮车借道通行时未让本道内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闵某驾驶机动车未安全驾驶都是造成的原因。

责任追究:当事人蔡某华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借道通行的车辆,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优先通行。借道前,须停车或者减速观望,确认安全,方可通行。通行时应当迅速通过,不得滞留。"之规定;当事人闵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双方负的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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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2023年7月11日5时47分许,张某杰驾驶冀D***31号重型半挂货车沿G206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与101乡道交叉路口时,与于某利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于某利受伤和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

原因分析:当事人于某利驾驶电动三轮车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是造成的主要原因;张某杰驾驶车辆上路行驶时,未确保安全是造成的次要原因。

责任追究:当事人于某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负的主要责任;张某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负的次要责任。

交 警 提 醒

细节关乎生命,安全文明出行。请广大驾驶员朋友行经危险路段时,要注意观察路面交通警示、提示标志标线,提前降低车速,切勿急踩刹车,切勿超速行驶、空挡滑行、强超强会,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小心谨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来源:宿州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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