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至2022年,江善良利用担任歙县县委常委、徽城镇委,黄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屯溪区委副、区长、区委,黄山市政协副等职务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工程承揽、税收返还、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858.279036万元,其中258.4万元未遂。检察机关提请以追究江善良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江善良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不持异议。在最后陈述阶段,江善良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来源:芜湖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