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食盐经营者:
近日,受突发因素影响,我市食盐市场价格出现波动。为进一步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稳定,保障消费者合法价格权益,根据《中华人民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现就规范我市食盐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加强价格自律
有关食盐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恪守诚信经商原则,加强价格自律,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依法监管和工作指导。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二、规范价格行为
有关食盐经营者要切实规范自身价格行为,配合政府做好保供稳价工作,不得实施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三)囤积居奇,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市场价格过快、过高上涨(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不得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不得无正当理由,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物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变相提高价格;
(五)使用虚假的、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实施价格欺诈;
(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七)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三、相关法律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价格法》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违反《中华人民价格法》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囤积居奇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三)违反《中华人民价格法》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1.不标明价格的;
2.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3.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4.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五)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认真按照本提醒告诫书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依法从重处罚并公开曝光。
请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若发现违法线索,请及时拨打12315、12345进行投诉举报。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淮南市发展改革委
2023年8月25日
芜湖市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食用盐市场价格秩序提醒告诫函
为保障食用盐价格秩序平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对芜湖市各食盐经营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规定,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加强价格自律,要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稳定价格水平。
二、不得借突发之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三、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除生产自用外,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
五、不得违背消费者(用户)意愿强制捆绑搭售其他商品(服务)或在法律规定以外附带其他不合理条件,变相提高价格或强制收费。
六、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时,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七、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八、不得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
九、各经营者应当强化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意识。建立和完善内部价格管理机制和纠错机制,及时妥善处理价格。
芜湖市市场监管局将进一步加大市场价格监管工作力度,紧盯群众投诉举报、舆情反映,严肃查处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理;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12315电话举报投诉。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5日
宣城市
关于规范食盐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全市各食用盐批发零售经营者:
为切实维护我市食用盐市场价格秩序,确保食用盐价格平稳,保障消费者合法价格权益,根据《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二十七条规定,现对各食盐批发零售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价格法》《中华人民消费者权益保》等法律规定,依法诚实守信经营,切实加强价格自律,自觉履行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及时妥善处理价格及消费。
二、合法合理行使自主定价权,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销售食用盐等商品要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
四、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强制捆绑搭售其他商品和服务。
各食盐批发零售经营者要认真对照提醒告诫要求,自觉规范经营价格行为。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食用盐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将公开曝光;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部门处置。
目前,宣城市食用盐储备充足,可满足全市居民的日常需求,市民无需恐慌,可根据需要理性购买,不必效仿“囤盐”。欢迎广大经营者和群众积极监督,如发现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5日
宿州市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
规范食盐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各有关经营者、消费者:
目前,食盐市场价格出现异动。为进一步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稳定,保障消费者合法价格权益,根据《中华人民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精神和政策要求,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就规范食盐市场价格提醒告诫如下:
一、履行义务
有关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恪守诚信经商原则,加强价格自律,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依法监管和工作指导。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二、规范行为
有关经营者要切实规范自身价格行为,配合政府做好保供稳价工作,不得实施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三)囤积居奇,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市场价格过快、过高上涨(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不得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不得无正当理由,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物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变相提高价格;
(五)使用虚假的、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手段实施价格欺诈;
(六)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它价格违法行为。
三、法律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价格法》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违反《中华人民价格法》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囤积居奇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三)违反《中华人民价格法》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1.不标明价格的;
2.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3.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4.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认真对照通告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依法从重处罚并公开曝光。
请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若发现违法线索,请及时拨打12345、12315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密切关注投诉举报和有关社会舆情,加大巡查检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相关商品市场平稳有序。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5日
淮北市
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
关于规范食盐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市盐业有限公司、各盐业批发企业和盐业经营者:
目前,食盐等相关商品市场价格出现异动。为进一步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稳定,保障消费者合法价格权益,现就规范我市食盐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按规定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二、不得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行为;
三、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四、不得有哄抬价格,推动市场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
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各有关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价格法》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恪守诚信经商原则,加强价格自律,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依法监管和工作指导。对经提醒告诫后发现的违法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5日
马鞍山市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食盐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为保障食用盐市场价格秩序平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现就规范我市食盐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加强价格自律
有关食盐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恪守诚信经商原则,加强价格自律,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依法监管和工作指导。
二、规范价格行为
有关食盐经营者要切实规范自身价格行为,配合政府做好保供稳价工作,不得实施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三)囤积居奇,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市场价格过快、过高上涨(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不得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不得无正当理由,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物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变相提高价格;
(五)使用虚假的、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实施价格欺诈;
(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七)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三、相关法律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价格法》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违反《中华人民价格法》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囤积居奇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三)违反《中华人民价格法》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1.不标明价格的;
2.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3.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4.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五)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认真按照本提醒告诫书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
市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依法从重处罚并公开曝光。
请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若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请及时拨打12315、12345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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