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纪律处分条例》第二章“与纪律处分”部分第七条规定,组织和员违反章和其他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在《中国共产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部分,共有5条,其中第一百五十条至第一百五十三条,分别明确了“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4种应受到处分的情形。
条例的第一百五十四条则规定,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籍处分。
《中华人民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条是关于公职人员违反道德要求的行为,以及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公职人员违反道德要求的行为,大都是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些违法行为,或者是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如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或者是从事了法律禁止的行为,如参与或者支持迷信活动,参与等等。这些违法行为是实践中较为常见、多发的,但只占公职人员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一部分。
因此,本条还规定了兜底条款,公职人员有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比如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者情人等,也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锡林浩特市纪委监委”微信公众号2020年1月曾刊文《对员干部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如何定性?》,从民法典的角度作出分析。
文章认为,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是法律对普通公民的家风建设提出的倡导性要求。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结婚、家庭关系、离婚、收养法律关系中行为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了规定。行为人违反相关义务,构成相对人请求权的基础,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文章指出,由于纪严于法的要求,规范员干部行为的法律法规对员干部提出了比法律对公民更高的道德要求。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从正向角度倡导员干部应培养高尚道德情操,树立优良家风,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另一方面,《纪处分条例》《政务处分法》将员干部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行为认定为违法行为,应受到纪处分、政务处分。
极目新闻综合云南省纪委监委网站、人民网、新华社、云南省政府网站
(来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