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母亲对孩子的爱是这世间最纯粹温暖的美好,身为儿女难以报答完全。怀胎十月,再把孩子一点点抚育长大,期间有多少生理、精神上的磨难,非经历不能够感同身受。
由于生理、成长环境的差异性,许多男性难以理解女子怀胎生育艰辛,往往只当作一件很简单的事看待,这也导致了很多家庭丧偶式育儿现象的出现,面对妻子难忍辛苦的抱怨,丈夫可能还觉得很矫情,正是这样的态度,埋下了育儿家庭矛盾根源。
3月12日清晨,29岁的安徽合肥女子杨某燕带着2个孩子从24楼坠下,小区住户发现之后急忙报警,叫救护车。然而为时已晚,当时杨某燕已没有了生命体征,4岁的女儿也是,而仅2岁的儿子被送去医院后,也未能抢救过来。
很多人认为杨某燕自己选择轻生,还要捎上两个孩子,自私且冷血,非常傻。然而就像那句话话说的,“未经他人苦,莫劝人向善”,认识杨某燕的人包括邻居和亲戚、朋友,都知道杨某燕是把2个孩子当命一般看,孩子出生后几乎都是她在带。
到底发生了什么,让她走上轻生之路呢?警方调查后发现,杨某燕与婆家与丈夫的矛盾应是她如此极端的主要原因。
杨某燕老家在农村,家中除父母还有弟弟妹妹。她文化水平不高,读完初中便出去打工,自己舍不得吃和穿,但很舍得给弟妹买东西,勤快孝顺。24岁,她经人介绍与杜某相识,谈了几月恋爱便结婚,当时杜某有房,但首付是杜某父母出了近30万,剩下几十万房贷需还。
正因为这个,婚后杨某燕因带孩子忙不过来,被公婆嫌弃没有把屋子收拾干净,双方闹矛盾时,杜某父母往往会说这不是杨某燕的家,而杜某下班后得知情况,也只是说自己不敢和父母讲,毕竟房子是他们出首付,“我都不敢讲这是我的房子。”
女儿和儿子分别出生于2017年年初、2019年年初,因孩子接连出生,杨某燕长期在家做全职妈妈,公婆不愿意帮忙带,偏偏两个孩子一个患先天耳疾,一个体弱多病,需要花钱的地方多,她自己无法工作没有经济来源便只得问杜某要,杜某便让她先借款月底看账单还钱。
孩子的一些花销杜某会出,但杨某燕要花钱杜某便不大愿意,一次杨某燕骑车精神恍惚不小心撞到人,需要赔500,杜某不给,她只得问朋友借。在朋友印象中,杨某燕每天生活费也就20元,为给孩子看病她前前后后跟娘家借5万,她本以为杜某没钱,直到年初意外发现其有10万余存款。
因为不工作被公婆嫌弃,杨某燕便在家附近超市当临时工,如此一来孩子照顾不好,回家又被公婆说,她心态渐渐崩溃,觉得自己怎么做都不好,丈夫也不理解,公婆要杨某燕还房子首付时,夫妻俩为这个闹起了矛盾,杜某动手打了妻子,掐脖,杨某燕只得向朋友们哭诉。
朋友认为这是家暴,劝杨某燕早点离婚。关于家暴,在《中华人民反家庭暴力法》中有法律责任条款,据第三十三条,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若是情节严重构成故意伤害罪,按照《中华人民刑法》,可处3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或者。
虽然杨某燕的受伤程度未达此类标准,但明显已属家暴,她觉得日子过不下去,想离婚。3月8日去了民政局,调解员登记后,让他们过了1月冷静期再来。
根据《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可以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三十日后,双方必须亲自到场申请离婚。
婆家不愿分共同财产,要求杨某燕净身出户,放弃孩子抚养权,为了离婚后还能看孩子,杨某燕答应了。
实际若按《中华人民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据杨某燕朋友讲述,登记离婚后,杨某燕回家看到孩子,还是十分不舍得,想要孩子。坠楼前一晚,杨某燕又和公婆丈夫吵了几句,第二天她便做出了决绝的选择,没人知道那一晚她究竟想了些什么,给娘家人留的遗言,除了交代自己一些钱物,便是让弟弟好好照顾父母。
杨家人难以接受她的离世,也对其生前遭遇愤怒不平,联系了律师准备走民事诉讼。不过杜某父母否认曾和杨某燕闹矛盾,只称把她当自己女儿疼爱,事情的真相还有待进一步查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