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记者从庆阳市镇原获悉,日前,镇原宣判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刘某因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判处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同时赔偿经济损失34200元,并在市级媒体上就损害国家和社会公益的行为登报道歉。
2022年11月某天,刘某在镇原县开边镇某村河滩发现有雉鸡等鸟类栖息活动,遂产生猎杀食用的想法,于是从他人处购得杀虫剂“呋喃丹”,拌入玉米粒后撒在河道滩涂地。
随后的日子,刘某陆续从河滩捡回被毒死的雉鸡、鸳鸯及鸭子,或食用或冷冻。另有部分被毒死的鸳鸯、鸭子被公安机关在河道查获。
经鉴定,刘某所毒死的鸳鸯、绿头鸭、斑嘴鸭及雉鸡均为野外种群,其中,12只鸳鸯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30000元;其余绿头鸭、斑嘴鸭和雉鸡均属于“三有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4200元。
审理认为,刘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的规定,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还认为,刘某非法猎捕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刘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镇原遂作出前述判决。
(奔流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