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讯问得知,廖某起初在某平台进行日常直播,但是收入并不乐观。某日有一位网友添加了其微信好友,告诉她进行色情直播可以赚很多钱。廖某听后便心动了,根据该网友提供的链接下载了某色情直播软件,刚开始直播时廖某还算正常,但是没人观看,后廖某便慢慢转战开始做色情直播,并在自己的粉丝群里发布涉黄视频,共计非法获利8000余元。
在大量事实证据面前,廖某对其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廖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出售、出租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