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唐凯兰
新华社3月8日报道,最高人民工作报告介绍,牟林翰同居女友包丽致其,以虐待罪判处,确立了婚前同居施暴须以家庭成员承担刑事责任的司法规则。
报告还显示,最高法去年发布两批反家暴典型案例,明确恋爱、同居遭遇对方暴力,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发出各种人身安全保护令5695份,同比增长41.5%。
牟林翰在与北大女生包丽恋爱、同居期间,因为记恨包丽的性经历,对她施加了长期的语言,在这种持续不断的PUA下,包丽产生了深重的内疚情绪。牟林翰对此不仅没有主动纾解,反而变本加厉,包丽走不出这种PUA的伤害,最终于2019年10月服药自尽。
北京两级先后审理了此案,并于2023年7月下达终审判决,牟林翰虐待罪成立,判处3年2个月,并赔偿73万元。此案在当时曾经闹得沸沸扬扬,牟家的背景势力、罪名及量刑等都引发社会争议。就在最高法将包丽案选为典型案例写进报告的时候,牟林翰其实早已刑满释放。
应当承认,最高法将包丽案写进报告,可以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在这种精选、重大案例的指导下,地方各级可将类似的案件纳入统一的指导原则下,有助于对发生在非婚亲密关系中的暴力予以调节和审判。向最高法案例看齐,发挥个案的普遍指导作用,这是此事值得肯定的地方。
正如报告及发言人所言,最高法选择牟林翰案的立意,是将婚前同居类比家庭成员来处理,对同居关系中的暴力加以刑事规制。这意思很明显,就是将“家庭成员”扩大化解释,进而纳入同居关系,使得虐待罪能适用于这一关系。对法官而言,这是明确的定罪量刑依据,也符合时代发展趋势。
现在很多年轻人对结婚越来越谨慎,在确立婚姻关系前,会经历比较长时间的同居生活。“婚前同居施暴须以家庭成员承担刑事责任”,可以有力慑亲密关系的施暴者,也便于受害者及时得到法律的救济。
不过,对于“家庭成员”的扩大化解释,也有不同意见。
包丽妈妈在女儿死后,持续地要求司法严惩牟林翰,对她而言,这个“严惩”的程度恐怕不是三年多刑期可以满足的。有人说,包丽妈妈在痛失女儿之后,发现为了给牟林翰量罪定刑,包丽竟然还要承担牟林翰“家庭成员”的名义,心里会不会有些不舒服?
稳定同居可认定为刑法上的家庭成员,这在司法程序上确实简便了,可对受害者及其家属来说,在心理上,可能比较难接受这种被司法所承认的准社会关系。所以有没有另一种可能,不用家庭、婚姻这些关系来处理这些暴力犯罪事件,不要把家庭成员或准家庭成员来定性暴力,不管是身体上,还是精神上的。
暴力就是暴力,不用非得依附于家庭或婚姻关系。
在现实中,我们看到太多悲惨故事,遭受家暴的女性被伴侣动手暴打、车撞、浇油焚烧等,因为她们是加害者的妻子、女友、前妻、前女友,所以被司法纳入家庭或婚姻关系中考量。一方面,这导致某些基层执法人员对家暴和稀泥处理,另一方面,这也多多少少妨碍了法庭的定罪量刑,否则最高法何必拿牟林翰案来定规矩?
所有的暴力都是一样的,不该以是不是家庭成员、是否结婚为衡量,而对这类暴力的执法与判决,也应该超越家庭或婚姻关系的“羁绊”。最高法报告本身也说明,女性申请的人身保护令只增不减,这很能说明问题。或许,利用个案来达致普遍法治效果时,更应该站在那些难以发言或已无法说话的被害人角度,多想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