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评论员 屈旌
2月6日,一网友称参加广西一旅行团时被强制购物,不达消费标准不给房卡的视频引发关注。陈先生(化名)称,该旅行团团费为398元,大部分游客年龄在70至80岁,报名时工作人员虽告知大家这是一个购物团,但未提到有最低消费标准。直到旅途第二天,导游才宣布每人必须消费满400元,否则不给房卡,因此与团内另一游客发生冲突。(据2月7日百姓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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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游客的投诉,该团导游黄女士称,行程表中虽未明确标明有“最低消费标准”,但游客们应该是“心知肚明的”,“但凡有正常思维能力的人,都知道要履行购物义务的”。这番话可以说是重新定义了“旅游”,什么样的旅游还需要履行“购物义务”,这种“义务”有什么权威性和约束力?作为旅游从业人员,这种理直气壮让人费解,让人无语,让人哭笑不得。
针对“购物团”,《中华人民旅游法》第三十五条写得非常清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欺骗游客,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单独支付旅游项目获得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游客,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单独安排付费旅游项目。但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游客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游客行程的除外。
也就是说,组织有购物行程的旅游团,只存在一种合法的可能性,就是双方协商一致或游客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如果要安排购物行程,旅行团要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合同,对出游途中进店购物的场所、时间、主要商品信息等均需注明,双方签字确认,保障旅游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也就是说,写进合同里的才算数,至于权利义务,没有写进去的,就别说什么“心知肚明”。涉事导游和旅行社,虽称口头告知游客是“购物团”,却未在行前对游客进行完整、全面说明,也未能与游客协商一致,本身就已经违法了,还要控诉游客没有“正常思维能力”,如此“法盲式经营”,真的是无知者无畏!
更令人诧异的是,旅游市场整治“零负团费”已经这么多年了,为什么某些从业者还一副“违法而不自知”的样子,一厢情愿地认为游客必须遵守这些“潜规则”,难道他们都不知道有法律吗?还是就算违法也没关系?
究其原因,一方面,主要针对老年人游客的“低价团”,的确在市场上有生存土壤,很多老年游客对团费价格更为敏感,对购物行程不那么反感,法律意识相对淡薄,所以就很容易被各种不透明、不规范、不合理的“霸王条款”忽悠,滋生和冲突,合法权益被侵害;
另一方面,业内有些企业故意不依法规范经营,老想着钻法律法规的空子,玩各种文字游戏,事先不与游客协商约定,在行程中就通过克扣房卡、不购物就言语羞辱等难以取证的行为,诱骗、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高额消费,宰一个是一个,心怀侥幸,觉得反正监管部门不可能全程跟踪,一家家地查。
旅游市场要实现高质量发展,给游客更好的体验,就绝对不能任由违法“低价团”上蹿下跳,兴风作浪,相关的法律规定已经很完善,如何通过提高违法成本,加强日常监管,让从业者不能违规,不敢违规,自觉守法经营,维护公平、公正的旅游市场环境。
消费者也要提高警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尤其是中老年消费者的子女亲属,在选旅游团的时候多帮着把把关,扫扫雷,要知道天下没有白吃的午餐,一眼就有猫腻的“低价团”要坚决拒绝,让这种满是陷阱的旅游乱象失去滋生土壤。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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