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必现在有很多小伙伴对于财税2016年12号文件是否有效方面的知识都比较想要了解,那么今天小好小编就为大家收集了一些关于财税2016年12号文件是否有效方面的知识分享给大家,希望大家会喜欢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上述文件仅规定政策执行起始时间,暂未规定执行到期时间,该项优惠2018年仍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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