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律师到梁文锦(左二)家中走访,核查了解情况。图/受访者提供
说服债权人
在个破重整案件中,管理人协助债务人制作偿债方案,即重整计划草案,需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2021年6月22日,深圳中院组织召开梁文锦个破案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会上,管理人对梁文锦的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解读,并对其偿债方案和偿债能力进行了分析。假如梁文锦选择破产清算程序,债权人的受偿率约为31%,如果选择破产重整程序,债权人的受偿率约89%。显然重整程序更为有利于债权人,亦是债务人诚信的直接体现。
另外,根据《条例》规定,他可以要求在五年内清偿债务,但梁文锦一心想还清欠款、尽快解脱,他提出要在三年内还清所有的借款本金。
曹启选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在《条例》施行的第一个月,深圳中院收到了263宗个破案件的申请,大多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申报的信息也有很多遗漏,他们经过认真筛查,选择了申报信息、提交材料比较全面,且因创业导致负债的12名申请人进行了面谈辅导。“12名申请人都是我进行面谈辅导的,梁文锦是其中一名申请人。经过面谈,受理了5件破产申请。在这5件案件中,仅有梁文锦案进展顺利。他和他的家属积极配合和管理人的调查工作,特别是他提出的三年内还清本金的重整方案诚意十足。”
按照重整计划,梁文锦将在三年内偿还借款本金(大约67.5万元),所有利息(大约8.5万元)被免去。如果不能按重整计划执行,债权人依法有权向其追索未归还的所有借款本息,其提出破产申请后的利息也还要继续计算。
根据《条例》规定,个人破产重整计划草案要经过债权人会议的表决,出席会议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还要报审查批准,才能生效。
刘胜军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已经审查确认10家债权人的债权,9家债权人到场参会,其中有8家债权人对重整计划草案投票赞成,代表的债权额超过90%。“因为重整计划草案获得一次性表决通过,所以该案只召开了一次债权人会议。”
他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会后,那家未投赞成票的债权人也主动表示赞成。事实上,也可以理解成全票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后来,又有共5家债权人向管理人补充申报债权。据了解,该案中的15家债权人均为金融机构。
刘胜军说,深圳的个破条例在我国境内尚属首次,而该案作为境内首宗个人破产案件,债权人尚需一个理解消化过程。一开始有的债权人对免除利息的债务有所犹豫,但通过对债务人偿债能力的分析,多次沟通交流后,债权人亦都能逐步理解,重整计划草案所列的偿债方案对债权人是最为有利的选择。
杜艳芝说,在该案的债权人中,除了深圳当地的银行,还涉及四川、山东、重庆等外省银行。她联系某省一家银行时,该行一位负责人表示,该行所在的城市没有个人破产条例,不受深圳的《条例》拘束,“他们不理解,我就多次打电话过去沟通交流,慢慢地他们的态度也发生了转变,后来他们觉得这个方案可以更好地维护债权人权益后,就开始配合了”。
不过,李曙光表示,在个破案件中,如果管理人把证实债务人符合个破条件的所有信息都出示了,债权人还是不同意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也会反过来影响债权人的信用。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强制裁定。
2021年7月16日,深圳中院发布公告,裁定批准梁文锦的个人破产重整计划。根据该重整计划,未来三年,梁文锦夫妻除了保留基本生活费之外,其他收入均用于偿还债务。
梁文锦一家五口人,母亲、妻子和两个小孩,每月需支出1900元房租水电费、2500元家庭生活费、700元孩子生活费、1300元本人生活费等。另外,梁文锦身体不好,还需要支出大额医疗费。
根据《条例》规定,如果梁文锦不执行重整计划,债权人还有权向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曹启选说,“个破制度目的就是救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不会允许债务人故意不执行已批准的重整计划而让他恶意拖延还债的情况发生。出现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的情况,重整计划无法执行的,会裁定终止执行。”
不过,《条例》也考虑了债务人可能出现因客观原因不能如期还钱的特殊情况。假如梁文锦因公司晚发三个月工资没法及时还债,也会允许他推迟三个月还债,但要补偿债权人的相应损失。
梁文锦的重整方案通过后,他的消费限制也被取消了。曹启选介绍,“《条例》规定,依法批准重整计划后,应解除对他的消费行为限制,这是为了便于债务人工作,顺利执行重整计划,尽快实现经济再生。”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委托代理人毕扬参加过梁文锦案的债权人会议。毕扬告诉《中国新闻周刊》,通过对梁文锦的破产条件进行调查,广发银行也认为梁文锦属于“诚实且不幸的”债务人。基于此,银行愿意给予其一次(经济)的机会。
她还表示,在涉及信用卡逾期的案件中,银行即使按照的诉讼程序去执行,最终能清偿的概率也很小。从信用卡不良诉讼案件来看,很多信用卡持卡人逾期后会处于失联状态,这让银行更被动。因此,破产重整方案对债权人与债务人来说是双赢的。
梁文锦(右三)给深圳中院送来锦旗。图/受访者提供
提前15个月脱离泥淖
从2021年7月该案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梁文锦过上了按时还款的日子。每个月,他都要将收入、支出、偿债情况等在“i深圳”App上填报,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予以指导和监督,管理人每月进行核实。
梁文锦说,进入还款计划后,他的心理压力一下子小了很多,催债电话不再轮番轰炸,他的日子终于又有了奔头。
因单位工资有了大幅度的提高,2023年4月14日,他清偿了所有的债权本金,比原计划提前了足足15个月。当时,他的账户只剩下不到500块钱,但因为没有债务压力了,他反而生出了一种无法言说的感觉。
6月20日,深圳中院依法裁定免除他剩余未清偿的利息和滞纳金。至此,“全国境内首宗个人破产案件”画上了句号。从各个角度看,该案形成了多赢的局面。
按照个破条例,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债权即停止计息。此前,梁文锦因负债产生的利息和滞纳金已有约8.5万元,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裁定免除了这部分欠款的清偿责任。刘胜军给他算了一笔账,如果不停止计息,如今梁文锦将再产生超过30万元的利息和滞纳金。如果没有个破制度,他的债务越来越重,不但个人难以翻身,而且还会拖垮整个家庭。
梁文锦也感慨,如果没有《条例》,他恐怕会很难脱离债务泥淖。“以后如果有机会,我还会创业。毕竟现在有了这些遭遇后,已变得更加成熟,也积累了更多的工作经验。即便再次失败也不会让家庭陷入困境。”
而从债权人的角度看,深圳破产法庭法官张睿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梁文锦的案子也给了债权人信心,毕竟他们在这么短的时间之内,取得这么高的债权回收率。今后对于个人破产重整类案件,债权人应该会给予更大的支持。
曹启选说,在重整案件中,债务人如果愿意偿还借款全部本金,重整计划草案就能较快得到债权人会议的表决通过。目前深圳中院已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债务人的重整计划草案都是清偿100%的借款本金,分期偿还债务。
2023年6月,深圳破产法庭公布《关于审理个人破产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其中提到,在个人破产重整案中,债务人已按照重整计划清偿债务且准许免除其未清偿债务的,经债务人申请,可以向征信管理部门出具诚信履约证明,推动债务人信用修复。
这意味着梁文锦的个人信用可以被修复。不过,曹启选说,深圳试点期间,征信管理部门对个人破产信用修复的规定尚属空白。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且裁定免责后,仍需要推动这项工作,“需要征信管理部门和债权人等方面的支持”。
另外,从梁文锦以及收到的更多申请来看,破产风险监测和前端债务纾困工作仍然缺位。梁文锦先后办理了八张信用卡,“借新还旧”加大债务窟窿。事实上,他在达到法定破产条件前,已陷入经济困境一段时间。只能在其申请破产后提供救济措施,难以事前主动去施加影响。
曹启选介绍,很多国家建立了通过破产行政职能机构主导的破产风险监测机制,并提前开展债务纾缓工作。如法国设立了独立的过渡负债委员会,该机构负责甄别困境中的债务人,记录他们的债务清偿申请,开展破产程序前的庭外债务磋商机制,促进债权人、债务人等多方共赢局面。
目前,深圳破产事务管理署还处于试点摸索阶段,尚未开展破产风险监测和前端债务纾困工作。“这项工作在全国层面推开个人破产制度时,就更有意义。建议相关部门充分调研,积极推动改革探索。”曹启选说。
不过,该案的执行完毕仍然有着极大的意义。刘胜军说,个人破产立法传导的是自然人的诚信理念,一个“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陷入困境后,需要一个制度让他们得到喘息的机会。个破制度就为他们开辟了这样一条路,并设置了栏杆,债务人须小心谨慎不去翻越栏杆,积极地走完这段路,最终完成蜕变。
刘胜军说,每个自然人都是社会的细胞,如果他们因某些遭遇导致负债,社会需要给他们一个解决路径,否则会让这部分人长期处于恶性循环中,反而加大社会治理成本。
他认为,当这些“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回归正常生活后,社会个体得到了拯救和激活,长期来看大大降低了整个社会的治理成本。这是政府、司法、债权人等对他们创业失败持宽容态度的体现,某种程度上说改善了营商环境,在制度上给他们提供了“售后服务”的保障。
曹启选也表示,深圳民营经济发达,小微企业和个体户众多,创业有成功也有失败。梁文锦的案例,可以让社会各界充分理解这个制度。裁定免除债务人的部分负债不是无条件的,要根据债务人的“诚实”表现,以及是否已通过努力清偿债务获得债权人的谅解。
“希望这个制度能够不断完善,让有需要的债务人可以通过这个制度及时处理债务问题,从困境中解脱出来,让制度发挥其最大的价值。”曹启选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