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记者注意到,在2016年3月31日至2018年11月12日期间(以下简称操纵期间),胡文飚实际控制“账户组”对倒交易“华精新材”,影响“华精新材”交易价格。
操纵期间,“华精新材”共有26个交易日有成交记录,胡文飚控制“账户组”在其中20个交易日对倒交易“华精新材”(剔除大宗交易),其中有15个交易日单日的对倒交易量占当日市场交易量的比例为100%。
更值得注意的是,操纵期间,“华精新材”股价累计涨幅达260%,股价涨幅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份指数偏离值为286.89%。
而截至2023年2月7日,“账户组”持有“华精新材”余股39000股。上述交易获利情况为亏损。
也就是说,基金经理除了动用自己管理的专户账户,还动用自己实际控制的个人账户,但结果竟然是股价在涨了260%的情况下,基金经理不仅没赚到钱,而且还亏损了。
最终,监管认定,胡文飚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对胡文飚未按规定申报证券投资行为,处以5万元的罚款;对胡文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责令胡文飚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并处以35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