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1
见义勇为,要讲究技巧
常言道:不打脸;看了《第二十条》,发现这话很关键。
检察官韩明(雷佳音饰)的儿子韩雨辰,在洗手间看到同学被欺凌,果断出手,打断了霸凌者的鼻梁骨。
而这位霸凌者,刚好是教导主任(张译饰)的儿子,对方以故意伤害报案,因为拒绝道歉,韩雨辰面临治安拘留。
为什么见义勇为要被拘留,这里面有两个关键点:
第一,霸凌现场是监控死角。
没有录像,无人作证,就连被欺凌者本人也不敢站出来,所以见义勇为就成了孤证。
第二,打断霸凌者的鼻梁骨,构成轻微伤。
脸部娇嫩,要害器官多,而鼻子最容易受伤,因为鼻骨结构薄,软组织覆盖少。
而张主任说那句“再高抬贵手一厘米,张科就瞎了”,虽然是笑料,可也不是随便说说。
因为打瞎眼睛,就构成了刑事罪,就不是拘留那么简单了。
关于这一点,在影片另一起案件中也有呼应。
公交司机张贵生,见义勇为反而被判入狱3年,就是吃了打中对方头部要害的亏。
这件事告诉我们,见义勇为时,要注意两点:
行动前,请务必留下证据,没有证人证物,有理也说不清。
如果真打起来,尽量避开要害,尤其是容易骨折、致死的区域,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知识点2
不是所有报警,都能立案
片中,韩雨辰被张科报复,被4个社会混混围着打,他没有还手,被打得鼻青脸肿。
妈妈李茂娟(马丽饰)心疼地说要报警,而检察官爸爸韩明却制止了。
身为司法人员,遇事为什么不报警?雷佳音两句话就点明了。
第一句:4个打一个,怎么伤这么轻?
很多人听到这句都笑了,其实笑点背后,藏着一个非常重要的冷知识。
刑法规定,面部损伤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以上,累计面积3平方厘米以上,才能构成轻伤,立刑事案,否则即使报警,对方也只会被治安处罚。
第二句:跑不了,至少拉住一个啊。
这就更清楚了,现场没有录像,没有人证,幕后主使不在场,一切口说无凭。
那些小混混一看就是惯犯,行凶处很偏僻(没有摄像头,没人看见),下手有轻重(受了伤,却没有击中要害,没有骨折),而且幕后主使张科,居然不在场。
相比之下,马丽和张译打的那场架就太“明目张胆”了。
现场有相互拉扯的录像和人证,所以尽管张主任是自己摔倒的,李茂娟也要承担互殴的责任。
好在张主任腕骨骨折属于轻微伤,不构成刑事罪,否则就不止拘留7天这么简单。
知识点3
遭到欺辱霸凌,怎么办?
韩雨辰见义勇为反成被告,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被霸凌的同学不敢出来作证。
很明显,霸凌绝不是第一次发生,而那位同学已无力反抗,生怕站出来,会被打得更狠。
这种情况,在王永强(大潘饰)反杀村霸一案中,有更深刻的体现。
王永强和郝秀萍(赵丽颖饰)夫妇,因为还不起债,妻子被村霸多次,丈夫被逼着喝尿,被拴上狗链看门,这种羞辱长达半年之久。
而当韩明和吕玲玲(高叶饰)两位检察官去村里取证时,知情的村民们,却集体保持沉默。
这种现象,心理学上称为习得性无助,它来自美国心理学家塞利格曼的动物实验。
实验中,狗被关在笼子里,蜂音器一响就给以电击,多次实验后,只要蜂音器一响,狗就会伏地颤抖,即使把笼门打开它也不会逃走。
这种因为重复惩罚而导致的听任摆布的行为,就叫做习得性无助。
王永强饰演者大潘说:王永强的一生,最难就是鼓起勇气,撞破那扇看似无望的命运之门。
而真正强大起来,也是永强这个名字,真正的寓意。
遭到欺辱霸凌时,该怎么办?
首先,被侵害时要及时求救,留好证据证言,第一时间验伤,求助父母学校并报案。
其次,强健身体,培养自信心,不要把被侵害责任归因于自己,欺凌者最喜欢欺负弱小,你越害怕,他们越来劲。
另外,作为父母,当发现孩子身上有伤痕,情绪消沉,经常做噩梦,或者抗拒上学等情况,要及时沟通,让孩子知道自己有靠山。
总之,事件处理越早越好,以避免因习惯性无助,而导致更大伤害出现。
知识点4
正当防卫认定,为何这么难?
片中围绕王永强反杀案产生了激烈辩论,韩明查阅了大量案卷,发现之前都是以“故意杀人罪”结案。
即使郝秀萍跳楼,案件得到重视,听证会上也有很多人,认为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条件。
争论的焦点在于,王永强拿着剪刀冲出去时,不法侵害已经停止。
而现实中,备受关注的于欢辱母案,以及昆山龙哥反杀案,也都是卡在这个点。
但影片并没有止步于此,而是给了我们一个新观点:侵害是否停止,不能单从一个点上看,要拉长时间段来判定整体风险。
比如:村霸反身去拿车里的刀,以及对王永强夫妇长期实施霸凌行为,都证明了不法侵害并没有停止,也不会停止。
在我们普通人,甚至包括一些执法者的认知里,即使正当防卫,只要对方人死了,再有理也要被判刑。
但电影告诉我们,还有一个保护正当防卫者的“沉睡条款”。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现实中,于欢辱母案被改判5年,适用的是第2款;而王永强案和昆山龙哥反杀案,当事人无罪释放,适用的是第3款。
感谢《第二十条》,这不只是一部笑中带泪的贺岁片,当余音散去,至少还会记得,那些关键时刻能救命的知识点。
看片的你,是否记得更多,欢迎补充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