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网上发布的视频截图
核查线索后,警方将杨某传唤至公安机关。经核查,杨某对自己在网络上发布不良视频供认不讳,所持为玩具枪。民警对杨某进行了批评教育,杨某就此事件向群众公开道歉。
芦山警方提醒,我国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严格管制,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买卖、运输、出租、出借。
在我国除法律规定可以配备的单位和人员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持有、私藏任何种类、制式的,否则,即视为非法持有。
违反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持有、私藏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或者:
(一)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的;
(二)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的;
(三)非法销售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的。
根据《刑法》128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规定,非法携带、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警方提醒:涉枪违法犯罪,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威胁社会治安。请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主动上交持有。芦山公安将始终对涉枪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保持高压态势,坚决铁拳出击!
红星新闻记者 蒋麟 图据芦山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