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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物业争夺地下室 法官:别争了!主人另有其人_湖北

2023-09-01 17:53:47来源:
导读 极目新闻记者 张理晶通讯员 时祺 朱思凝 谢磊小区规划用于停放自行车的1080平方米人防地下室,被物业改造成门面对外出租。业主将物业告...

极目新闻记者 张理晶

通讯员 时祺 朱思凝 谢磊

小区规划用于停放自行车的1080平方米人防地下室,被物业改造成门面对外出租。业主将物业告上法庭,要求物业停止占用。近日,武汉市硚口区开庭审理此案,认为,业主委员会无权就案涉防空地下室主张权利,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2002年,甲地产公司投资建设某小区,其中1080平方米的人防工程规划用于停放自行车。A物业为该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公司,是人防工程的使用单位。但人防工程实际并未用于停放自行车,而是被A物业改造后对外出租,私自赚取收益。2021年,业主大会将A物业更换为B物业后,A物业仍未退出人防工程管理。

业主认为,人防工程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应当由全体业主享有权益,并首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求,物业无权占有,且物业更换为B物业后,A物业更无权继续使用人防工程。A物业则认为,人防工程不属于小区共有部分,而是国有资产,对人防工程的管理系合法管理和维护。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最终闹上。

硚口认为,根据《中华人民人民防空法》第5条第2款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案涉防空地下室系开发商甲公司投资建设,故该人防工程平时的使用、管理、收益权利应归甲公司所有。2022年甲公司注销,乙公司、丙工会是其注销前的股东,有权承继甲公司对案涉人防工程享有的权利。

鉴于该情况,承办法官主动联系乙公司、丙工会,并将乙公司、丙工会追加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告知其对案涉人防工程享有权利。第三人表示将与物业沟通收回地下室事宜,如不能协商一致将依法维权。

近日,最终判定原告业主委员会无权就案涉防空地下室主张权利。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均未上诉,乙公司、丙工会正与相关方协商收回人防工程的使用管理权。

法官提示:开发商投资建设人防工程,在未将建造成本转嫁给业主的情况下,享有人防工程的使用权并有权利用人防工程获取经济收益,但开发商对人防工程的使用应严格遵守《人民防空法》的相关规定并接受民防管理部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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