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姚赟
浙江两商贩为防止腌制的腊肉生虫,在腊肉上喷洒敌敌畏,两人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刑。11月28日,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一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此案。
案情显示,2019年至2021年6月,被告人张某玉、张某在浙江省东阳市某菜市场销售腊肉,为灭虫而使用农药敌敌畏喷洒腊肉,共计销售喷洒敌敌畏的腊肉制品70斤,销售金额共计2600元。经浙江省金华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从扣押的腌肉样品中检测出敌敌畏,含量为0.48mg/kg。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张某玉、张某提起公诉。浙江省东阳市人民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玉、张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两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据此,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玉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最高检阐述本案典型意义,一些不良商贩为防止腌制的腊肉生虫,在腊肉上喷洒敌敌畏等农药。敌敌畏是《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明确禁止添加到食品中的物质,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在生产、销售的腊肉上喷洒敌敌畏,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充分运用公开听证、法庭教育、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向广大消费者宣传食品安全常识,警示大众在农贸市场选购腌制肉制品时选择拥有可追溯食品供应链的产品,做自身健康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来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