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我乐家居的式减持者于范易并非首犯。此前举牌入股我乐家居时,于范易也因未履行信披义务被江苏证监局出具警示函,当时其曾明确表态“防止此类情况再次发生”。但时隔两年后,再度涉嫌违规。
减持细节曝光 股东承诺购回超额减持股份
我乐家居今日晚间发布的《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相关公告,曝光了此番于范易的减持细节。
据我乐家居公告,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曾在2021年1月27日至2021年2月1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约352.27万股,增持后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数量为约1900.29万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6.00%。
自2021年2月起,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再次通过竞价交易方式累计持股变动增加约343.75万股,占当时总股本的0.96%。截至2021年6月30日,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数量为2244.04万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6.96%。
2022年4月30日,我乐家居公告,公司注册资本由3.22亿元减少至3.16亿元,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数量不变,持股比例由6.96%变更为7.1124%。
8月28日,我乐家居开启了一轮“8连板”的强势上攻走势。9月5日,在我乐家居连续第七日涨停之际,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竞价交易减持290.79万股,减持比例0.9216%,未触及信息披露义务。
9月6日,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再次通过集中竞价进行减持。其中,于范易减持了905.34万股,刘福娟减持了178.57万股,埃维管业减持了120.03万股,埃维创投减持了30.14万股,埃维商贸减持了52.70万股。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减持股份数量已达到公司总股本的5%,但相关股东未按照《中华人民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停止交易。
同日,于范易、埃维管业、埃维创投、埃维商贸继续减持其持有的全部剩余股份。其中,于范易通过集中竞价继续减持1.01万股、埃维管业减持457.32万股、埃维创投减持161.05万股、埃维商贸减持47.10万股。此外,埃维管业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买入4200股。
据我乐家居公告,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尽快购回本次违规的超额减持股份,若此部分股份购回涉及收益所得将全部归上市公司所有。
这意味着,按公告所述,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后期将回购的股份主要为超过5%比例后的部分股票,约666.06万股。
已立案调查
9月7日午间,我乐家居公告,股东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刘福娟、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涉嫌超比例减持,根据《中华人民证券法》、《中华人民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决定对公司前述股东立案。
我乐家居表示,本次立案事项系针对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不会受到影响。调查期间,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将积极配合中国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此前公司公告称,经公司与其他股东核实,2023年6月30日公司股东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2244.04万股,持股比例为7.1124%。截至9月6日收盘,上述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数量降至4200股,持股比例为0.0013%。
今日午后,我乐家居的股价持续下跌,尾盘期间触及跌停,全天成交金额达11.65亿元,换手率达23.05%。
将严肃处理违规减持行为
上市公司股东的股份变动一直以来备受市场关注,近期也发布了新的减持规定,从破发、破净、分红等维度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减持行为,但在利益的驱动下,上市公司股东违规减持的行为仍然屡禁不止,涉事人员的“事后补救”也多限于“对规则理解不充分”、“误操作”等致歉层面。
有关负责人在8月18日就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答记者问时表示,大股东、董监高是上市公司的“关键少数”,在公司经营发展、治理运行中负有专门义务和特殊责任,应当切实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证券法》《公司法》以及相关监管规则对大股东、董监高的持股期限、卖出数量等都有明确规定。大股东、董监高应当严格遵守,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减持限制。近期,对大股东、董监高的离婚、解散、分立等减持行为,明确了监管口径,消除了可能存在的制度漏洞。
下一步,将持续做好减持监管工作:一方面,坚决打击违规减持行为,及时严肃处理超比例减持、未披露减持、规避限制减持等行为,综合运用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自律措施或者限制交易等多种手段严惩违规主体,形成震慑,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另一方面,密切关注市场反映的股东减持问题,认真分析、深入评估,适时研究优化减持规则,进一步规范大股东、董监高等相关方的减持行为,增强制度约束力。
8月27日,发布消息,在充分考虑市场关切、认真研究评估股份减持制度的基础上,就进一步规范相关方减持行为作出以下要求:上市公司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或者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比照上述要求执行;上市公司披露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第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比照上述要求执行。
同时,从严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东减持总量,引导其根据市场形势合理安排减持节奏;鼓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承诺不减持股份或者延长股份锁定期。
正在抓紧修改《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提升规则效力层级,细化相关责任条款,加大对违规减持行为的打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