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父亲发布的事发时监控画面。
男孩未满12周岁,无刑事责任能力
湖北公安县公安局的《撤案决定书》显示,该局办理的2023年8月30日镇某某被害案,因李某某作案时不满12周岁,无刑事责任能力,根据刑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文件落款时间为2023年12月30日。
1月25日,南都记者从公安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处得知,该《撤案决定书》属实。工作人员还表示,目前李某某正在专业机构接受心理矫正,此后李某某“返不返校要看在矫正机构的恢复情况”。
南都此前报道,女童父亲曾发文称,2023年8月30日,“肇事男孩哄骗我的女儿说带她到一个好玩的地方,直接手牵手给带到离家庭住址约3-4百米处左右的一处荒弃杂草丛生的菜园”,之后男孩将其女儿推入粪缸致其死亡。
女童父亲表示,男孩行凶“仅仅只是因为我的女儿和他的妹妹因为玩具多次的吵闹,并带回到现场指认,演示进行了实地实施的全过程”。
11月7日,公安县公安局斗湖堤派出所工作人员告诉南都记者,此案正在处理。公安县检察院工作人员透露,女孩家属曾来过检察院询问情况,但“目前该案件还未转过来”。
女童父亲称,他们与男孩一家是邻居,男孩妹妹与被害女童年龄相仿。
对于撤案一事,女童父亲表示,“我个人肯定还是想往后推进,最好是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最终结果如果也是撤案,那我心里面也好受一点。”民事赔偿方面,女童父亲表示正在处理。
律师认为未成年犯罪矫正可多方听证
南都记者了解到,我国在2021年3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将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由14周岁下调至12周岁。
针对此案,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海粟分析称,“刑法目前对于此种情况规定的处罚是责令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依法进行专门矫正教育。但这种衔接工作和矫治教育的开展并不尽如人意。”
张海粟认为,既然刑法已经对这些未成年人在刑事犯罪立法中考虑了从轻从宽的因素,在矫正时就应该考虑从重从严,“不负刑事责任不代表没犯错,犯罪就应该根据程度惩罚,加大这种矫正的惩罚力度,也能让未满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对法律产生敬畏,同时抚平被害人家庭所受到的创伤。”
张海粟建议,对于涉案人的专门矫正教育方案,可以采取多方听证的方式来确定。“受害者家属的诉求与想法也应该作为听证的重要意见,在充分听取受害者家属意见后再根据犯罪情节,事后表现等综合因素制定较为严格的矫正方案。”
对于男孩父母,张海粟告诉南都记者,男孩父母负有民事赔偿责任,他们作为监护人是民事赔偿的主体。
采写:南都记者 周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