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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可能真不怪银行:243万存款不翼而飞,银行拒赔引争议

2023-03-24 17:43:59来源:
导读近日,一则邮政储蓄员工挪用储户243万存款不还获刑,南京江宁支行拒赔的报道引发热议——根据报道:2008年,为帮时任银行支局局长的时某宁...

近日,一则邮政储蓄员工挪用储户243万存款不还获刑,南京江宁支行拒赔的报道引发热议——

根据报道:

  • 2008年,为帮时任银行支局局长的时某宁完成储蓄任务,李先生一家分别使用3个身份证,在其银行存入了135万元。
  • 在此后10年时间里,这135万元储蓄款,每年都会连同利息一起重新存入该行。截至2018年12月,3本存折余额共计243万余元。
  • 后因李先生家中急用钱,再多次找时某宁让他取钱被推脱后,李先生报了警,却被告知:除第一笔存款信息是真实外,其余存取记录均是造假。
  • 到案后,时某宁称,李先生一家的钱并没有存入银行,而是被其挪作他用。2020年,时某宁以挪用资金罪被判处2年3个月,退赔银行243余元。
  • 目前李先生已向提起上诉,主张银行承担赔偿责任。银行方则表示拒绝担责,并且因刑案定罪不准现已申请检察院抗诉。

    这起“存款不见”事件中,银行是不是担责,一个很关键的信息是:当时这笔钱究竟有没有存进银行。

    有意思的一点是,本案中涉案银行员工于2020年以【挪用资金罪】被定罪:

    据南京市江宁区人民(2020)苏0115刑初84号《刑事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至2018年3月间,时某宁在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南京江宁区分公司(即邮储江宁支行)工作期间,制作假的存折交易流水,先后多次挪用客户李某、陈某、胡某存款共计2430109元。

    因犯挪用资金罪,时某宁被判处2年3个月,并责令其退赔被害单位邮储江宁支行2430109元。

    如果该项罪名认定没有问题,那么银行责任显然跑不了——

    一、本案中,刑事案件定何罪名很关键,直接影响银行是否担责

    这也是银行以“对时某宁的定罪(挪用资金罪)不对”为由申请检察机关抗诉的原因所在——

    如果定“挪用资金罪”,等于直接认定了这243万元是储户在银行的存款,被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那么银行显然要对储户这笔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一点没有争议,剩下的问题只是赔偿比例的多少。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达到一定数额的行为。”

    因此,“被时某宁挥霍的这笔钱款”究竟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是本案中银行是不是需要承担责任的关键。这一点目前来看,暂时还没有定论。

    如果最终本案定罪还是挪用资金罪,那么对于这笔钱款的损失,追回方式有二:一是刑事案件中由犯挪用资金罪的涉案员工退赔给银行,银行再给储户;二是储户直接要求银行承担损失赔偿。

    二、本案中,根据报道,一个很重要的情节缺失:

    ——最早的135万元,到底是李先生自己去银行柜台存的?还是说把钱给到时某宁,再由时某宁自己去存的?

    1、如果是前者,银行要承担兑付本金和利息的责任,这一点没有争议。

    储户通过正常途径将钱存入银行,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钱挪走,银行在资金和人员监管上显然存在失责。

    虽然员工已经因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但银行作为单位的民事责任无法免除,应承担兑付本金和利息的责任,同时担责后可向相关人员追偿。

    2、如果是后者,钱不是储户自己去银行存的,而是私下交给了银行员工,员工没有存钱而是卷钱跑了,那么银行自然不承担责任。

    这就相当于把钱给朋友,朋友说去投资但是却卷钱跑了性质一样,只不过这个“朋友”身份是银行工作人员。而这种私下的“交易”性质,并未通过正常的业务办理程序,损失后要求银行承担责任没有合法依据。

    3、如果是交给员工,员工存入银行后又挪用,那么同“1”中情况,银行也要承担监管不力的赔偿责任。

    总的来说,银行承不承担赔偿责任?承担多少?关键要看银行是不是存在过错,有没有履行义务。

    而从本案来看,要追究银行的民事责任,关键还是看刑事案件中的罪名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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