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邮政储蓄员工挪用储户243万存款不还获刑,南京江宁支行拒赔的报道引发热议——
这起“存款不见”事件中,银行是不是担责,一个很关键的信息是:当时这笔钱究竟有没有存进银行。
有意思的一点是,本案中涉案银行员工于2020年以【挪用资金罪】被定罪:
据南京市江宁区人民(2020)苏0115刑初84号《刑事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至2018年3月间,时某宁在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南京江宁区分公司(即邮储江宁支行)工作期间,制作假的存折交易流水,先后多次挪用客户李某、陈某、胡某存款共计2430109元。
因犯挪用资金罪,时某宁被判处2年3个月,并责令其退赔被害单位邮储江宁支行2430109元。
如果该项罪名认定没有问题,那么银行责任显然跑不了——
这也是银行以“对时某宁的定罪(挪用资金罪)不对”为由申请检察机关抗诉的原因所在——
如果定“挪用资金罪”,等于直接认定了这243万元是储户在银行的存款,被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那么银行显然要对储户这笔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一点没有争议,剩下的问题只是赔偿比例的多少。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达到一定数额的行为。”
因此,“被时某宁挥霍的这笔钱款”究竟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是本案中银行是不是需要承担责任的关键。这一点目前来看,暂时还没有定论。
如果最终本案定罪还是挪用资金罪,那么对于这笔钱款的损失,追回方式有二:一是刑事案件中由犯挪用资金罪的涉案员工退赔给银行,银行再给储户;二是储户直接要求银行承担损失赔偿。
——最早的135万元,到底是李先生自己去银行柜台存的?还是说把钱给到时某宁,再由时某宁自己去存的?
1、如果是前者,银行要承担兑付本金和利息的责任,这一点没有争议。
储户通过正常途径将钱存入银行,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钱挪走,银行在资金和人员监管上显然存在失责。
虽然员工已经因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但银行作为单位的民事责任无法免除,应承担兑付本金和利息的责任,同时担责后可向相关人员追偿。
2、如果是后者,钱不是储户自己去银行存的,而是私下交给了银行员工,员工没有存钱而是卷钱跑了,那么银行自然不承担责任。
这就相当于把钱给朋友,朋友说去投资但是却卷钱跑了性质一样,只不过这个“朋友”身份是银行工作人员。而这种私下的“交易”性质,并未通过正常的业务办理程序,损失后要求银行承担责任没有合法依据。
3、如果是交给员工,员工存入银行后又挪用,那么同“1”中情况,银行也要承担监管不力的赔偿责任。
总的来说,银行承不承担赔偿责任?承担多少?关键要看银行是不是存在过错,有没有履行义务。
而从本案来看,要追究银行的民事责任,关键还是看刑事案件中的罪名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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