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住南京的李先生将邮政储蓄银行南京市江宁支行告上法庭。每当提起此事,李先生非常愤怒,懊悔不已。事情还得从10年前说起,李先生和储蓄银行行长比较熟,行长为了完成上级布置的储蓄任务,向李先生提出帮助存款的请求。
李先生考虑到自己有暂时搁置的135万存款,所以也就答应了其请求,将存款事宜全权委托行长代办。行长存款之后并将载明存款信息的存折交付给李先生。随后的10年过程中,李先生并没有要用钱的需求,所以也没有实际的去查询。每一次存款到期后,本金,利息取出和转存也都能在存折上体现出来,不过都是行长代为办理。同时在这期间也陆续的额外存款进入,最终本息共计243万多元。
2018年李先生需要用钱,向行长提出取钱,可是行长多次推脱引起李先生怀疑。去银行查询发现账户余额为0,随即报警。原来除了第一笔存款是真实的,后来的存折信息都是假的,钱被行长挪用放贷了。最终行长因为挪用资金罪被判2年3个月。
可是问题来了,李先生的损失谁承担呢?向银行提出索要赔偿时,银行认为这是当事人自己的行为。无奈之下,将邮储江宁支行告上法庭,目前等待宣判中。
一、法律分析
这件事的事实清楚,并不存在争议。涉事的行长行为也不再过多的分析,因为目前已经服刑,得到了该有惩罚。唯一的焦点是,银行还是原来的那个银行,以前的行长现已体验牢狱生活,可是李先生提出赔偿要求的时候,银行认为是原来行长自己的个人违规行为,并不是银行的过错,所以拒绝赔偿。
大家都知道,如果自己的存款存到银行的账户里,当取钱时发现不翼而飞了,银行肯定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赔偿损失,毫无疑问。可是这件事有些不同,钱根本并不是被存到银行账户里,被行长用作它用,涉事行长制造了假的存款记录。这样银行是不就没有责任了呢?
二、银行应当赔偿损失
原因很简单,李先生和涉事行长之间涉及到代理的关系。行长承担着2种代理,既是银行的代理人,又是李先生委托存款的代理人。
行长的身份是储蓄银行的负责人,其民事法律行为一定是得到银行认可,权利也是银行赋予的。对于李先生来说,完全有正当理由相信且认定就是银行的行为,所以行长有完整的代理权限和能力与李先生商谈办理存款业务。
《民法典》第162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170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所以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储蓄银行应当赔偿李先生的所有损失。银行以行长的个人行为拒绝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于理于法都站不住脚。对于银行的损失,可以向原来的行长追偿。通过这件事也给大家带来警示的作用,财产还是自己掌控更稳妥,有时候眼见不一定为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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