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R通过提供有关拟议由评估者进行或正在进行的商品和/或服务供应的预先决定来帮助纳税人。该决定对申请人和管辖税务机关具有约束力。虽然这样的决定没有像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判决那样的先例价值,但它可以在未来的案件中用作说服工具。
案子
申请人E-Square Leisure Private Ltd已与AAR联系,要求澄清商品及服务税是否适用于免息保证金及名义利息(如有),如果适用商品及服务税,则名义利息的价值是多少?征税。
该公司致力于提供各种服务,包括出租商业用途的不动产。申请人正就有关该等商业物业的租金征收商品及服务税。
申请人辩称,作为免息保证金收取的金额不对商品及服务税负责。它认为,根据CGST法案给出的对价的定义明确排除了任何存款,除非将其作为供应的考虑因素。从居住者处取得的保证金不影响商业物业的应付租金。保证金只用于保障出租人的利益。
它还说,在全国范围内接受存款是一种常见做法。此外,由于根据商品及服务税法没有列入该项条文的规定,因此不能在代价中加入名义利益。有趣的是,司法官员也回应了与申请人类似的观点。
观察和裁决
当局表示,供应的定义要求将对价作为任何定义的交易的一个要素,以便纳税。此外,根据2017年CGST法案给出的对价定义要求在支付和供应之间建立直接联系。如果供应商将此类存款作为上述供应的对价,则存款将仅作为对价分类。
它还为付款提供了四个参数,即“保证金” - 履行义务,保证退回租用货物,防止租赁物业受损,这应该是合理的。管理局得出结论认为,这些参数适用于本案,因此它裁定申请人所缴付的保证金不能作为供应对价,他们也不负责支付任何商品及服务税。
专家的看法
根据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Harpreet Singh的说法,除非同样适用于损失或损害,否则保证金一般不征税。“该裁决明确规定了将付款分类为'保证金'的参数。然而,为了确定可征税性,人们仍然需要检查每个案件,以确定存款是否影响了整体考虑,“他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