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4日,吉林省损害补偿管理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审议通过了《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保险试点方案》,8月14日,吉林省林草局、财政厅等7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自2023年8月15日零时起,在全省(不含东北虎豹国家公园范围)省、市、县同步启动损害补偿保险工作,试点期为2年。
随着生态环境的不断改善,野生动物资源越加丰富,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事件时有发生。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三农,有效防范野生动物的损害风险,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利益,全州各县(市)积极响应损害补偿保险工作,并设立报案电话(95500)。
保险试点期间,在延边州域内(不含东北虎豹国家公园划定区域),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畜伤害或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含投保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根据此项目补偿标准予以赔偿:
对从事正常生产和生活的公民身体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对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种植的农作物造成较大损毁的;对在依法划定的可以放牧或圈养区域内放牧或圈养的牲畜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依法认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其他情形。
野生动物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主动攻击和故意伤害野生动物的人员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对进行非法狩猎活动或者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对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以外种植的农作物造成损毁的;对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及依法确定的其他禁牧区域放牧的牲畜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