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西区林业局原组、局长黄敏接受审查调查。
黄敏出生于一个典型的“攀二代”家庭,4岁时跟随母亲从德阳中江迁至攀枝花市。职高毕业后,黄敏通过招干答案,成为了一名街道办干部。随后,他一步步成长为西区城管、住建、林业等重要部门的“一把手”、正科级领导干部。
“不要贪、不要占,才能平平安安……”1997年6月,看着几个事业蒸蒸日上的儿女,黄父临终前留下遗言。黄敏的父亲生前曾在西区检察院工作,先后在反贪、渎职、公诉等多个岗位工作。往日父亲循循善诱的教育,还声声在耳:“认真做事,踏实做人;不贪不占、活得心安。”而黄父的那些谆谆教诲,今天看来更是成了令人唏嘘的回忆。
谈及自己参加工作的前二十年,黄敏自认是谨慎的:“我时刻谨记父亲的教诲,不能触犯纪律底线,不能去收受别人钱财,偶尔收个红包、礼金,也都是正常的人情往来。”殊不知,员干部“违法”,无不始于“破纪”。就是在这种错误思想下,黄敏的底线逐步失守。
2011年底,某运输企业负责人陈某为感谢黄敏的照顾,以拜年名义送其600元超市购物卡。这是黄敏收受的第一个红包,他坦言:“我当时觉得这就是小钱,还是‘自己人’送的钱财,不会出问题。”之后,黄敏开始放纵自己,多次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李某、刘某某等人安排的宴请;多次收受刘某某、李某、田某等人,以拜年拜节等名义送的各类高档烟酒。
黄敏口中的“自己人”,其实是另有所图。2017年年底,“自己人”李某在饭店宴请黄敏,以此感谢其在工程项目监管、竣工验收等方面提供的支持和帮助。饭后,李某将5万元现金送给前来赴宴的黄敏,希望得到其更多的帮助支持。这是黄敏收受的第一笔贿赂。至于为何送钱,黄敏心知肚明,可是这5万元钱,他收得并不踏实。至少有半年之久,他碰都不敢碰。
欲望之门一旦打开,被金钱裹挟的黄敏彻底迷失了方向。2018年至2019年期间,商人刘某某所在公司先后中标西区某社区广场打造、某片区改造工程I标段等项目,在明知刘某某示好是为了拉近关系的情况下,时任西区住建局局长的黄敏依旧收下了其送来的20万元现金。
尝到“自己人”带来的甜头后,此时的黄敏早已把原则和底线抛之脑后,一步步深陷违法犯罪泥潭而不自知。甚至,当时任西区发改局局长祁某某(已另案处理)找他密谋围标串标事宜,亦是一拍即合、欣然同意,企图建立“铁哥们”关系,攫取巨额非法利益。2019年,按照“一起挣钱”的约定,在西区实施危旧房棚户区改造棚改腾空房拆除项目过程中,由祁某某充当“中间人”,黄敏提前透露招标文件信息,与承包商邱某某协调“量身定制”中标事宜。不久之后,邱某某顺利中标,奉上了100万元的“感谢费”,祁某某、黄敏各自分得50万元。
2022年8月,得知祁某某被留置后,黄敏立即找到商人刘某某、邱某某,叮嘱二人不要承认和自己有经济往来,并与邱某某串供,企图对抗组织调查。黄敏自认为安排得“天衣无缝”,“同盟”般的朋友一定不会有问题。而在组织调查过程中,他精心安排的一切“瞬间就土崩瓦解”,“我之前做的这些是很可笑的,其实并没有什么作用”,黄敏这时才明白,自己所谓的“铁哥们”根本不存在。他们之间的关系,不过是互相利用建立起来的“苟苟营”罢了。
非法获得的钱款无论怎么“洗”都洗不掉违法的“颜色”,无论如何“闪转腾挪”,到头来都只是竹篮打水一场空。经审查调查,2017年至2019年间,黄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项目招标、行业日常监管、工程竣工验收等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共计130万元。
“愧对组织的培养、群众的信任和父亲的嘱托,我没能守住纪国法底线,被眼前的利益迷惑,也彻底让自己的人生‘烂了尾’,最终成了金钱的俘虏、人民的罪人……”黄敏忏悔书的结尾,字字句句都透着深深的悔意。然而,一切为时已晚。
【案析】
古人云,“不听老人言,吃亏在眼前。”黄敏之所以走上这条不归路,是思想上的松懈,导致行为上的失范,面对钱权缺定力、错把“围猎”当“真情”,加之不注重平时的修养,必然酿成人生的大悲剧。黄敏理想信念丧失,纪法意识淡薄,对不忠诚不老实,串供对抗组织审查;违反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购物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干预和插手项目招投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项目招标、行业日常监管、工程验收等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数额巨大。黄敏严重违反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的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监察法》《中华人民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黄敏受到开除籍、开除公职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刑法》相关规定,黄敏的行为应当认定为。
1.《中国共产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三条: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纪处分的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行为应当受到开除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员有贿赂、、、权力寻租、利益输送、、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内职务、留察看或者开除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或者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
第八十八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或者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
第九十二条: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或者留察看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或者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
2.《中华人民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
第四十六条: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3.《中华人民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十五条: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贿赂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
第三十四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
4.《中华人民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作者:米明孚 王荣 李研
来源:廉洁四川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