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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主要目的(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22-07-23 17:21:34来源:
导读想必现在有很多小伙伴对于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方面的知识都比较想要了解,那么今天小好小编就为大家收集了一些关于嘉陵江流域生态...

想必现在有很多小伙伴对于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方面的知识都比较想要了解,那么今天小好小编就为大家收集了一些关于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方面的知识分享给大家,希望大家会喜欢哦。

(2021年11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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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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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

第三章 资源保护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与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五章 污染防治

第六章 绿色发展

第七章 区域协作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主动融入和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促进绿色发展,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绿色发展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嘉陵江流域,是指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嘉陵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嘉陵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

第四条 嘉陵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域生态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计划,并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将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纳入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范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本区域内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协调督促处理。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本区域内的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嘉陵江流域保护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嘉陵江流域保护中的重大事项,加强与相邻省、直辖市在共建共治、生态补偿、应急联动、联合执法、航运调度、水资源调度等方面的跨区域合作。

第六条 嘉陵江流域实行河湖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域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水土流失防治、执法监督等工作,督促、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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