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
2023年5月下旬,谢某到某橡胶公司应聘从事排料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也为谢某缴交了社会保险。仅仅10余天,谢某便向公司提交了书面《员工离职申请表》。随后,谢某通过劳动仲裁、方式,要求公司支付工作日工资差额、加班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共计11000余元。
审理发现,谢某自2018年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先后向15家就职过的用人单位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其主要诉求大致均为工资差额、加班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同时,谢某入职每家用人单位均工作1-2个月便离职或被辞退,随后便立即申请劳动仲裁提出赔偿请求。尤其在谢某提供的相关证据中,有大量录音、录像、照片,明显看出其从应聘开始就有目的地收集相关证据。
本案中,经审理认定,关于谢某提出工作日工资差额、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证据,再结合谢某的实际出勤天数及加班情况,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全额支付了谢某的工作日工资、加班工资,故对谢某的该项诉求,予以驳回。
关于谢某提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在案证据《员工离职申请表》上载明:谢某因个人原因于2023年5月31日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谢某现主张公司强迫其在离职单上签字,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谢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签名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具有充分的分辨和认知能力,在未提供证据证实公司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行为时,应当对签字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认定谢某系因个人原因辞职,故谢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亦予以驳回。
一审宣判后,谢某不服提出上诉,厦门市中级人民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提醒
近几年,劳动争议案件出现了一种“劳动碰瓷”现象,所谓“劳动碰瓷”,是指个别劳动者专门选取管理不规范的中小企业就职,利用用人单位的疏漏与制度的缺失,通过消极怠工、主动找茬、秘密取证等方式主动提出辞职或诱导用人单位对其作出辞退处理,然后向用人单位主张工资差额、加班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
“劳动碰瓷”者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其目的并不是通过劳动获得报酬,而是利用中小企业的管理漏洞或制度瑕疵,意欲通过引发劳动争议获取额外利益,其行为有悖“诚实、敬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显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于企业而言,需要注意用工风险。对企业招聘流程、用工管理规范方面开展自查,及时发现漏洞隐患,预防和减少用工法律风险。同时,确保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内容合法、规范、全面。此外,在日常管理中也要注意保存证据,对员工手册、规章制度等,应当要求劳动者在入职时知悉并签名确认。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