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找到签证导致值机延误,女子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甚至肢体冲突后,被航空公司永久拒载。女子遂将航空公司诉至。
4月29日,澎湃新闻(.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理了一起因航空公司拒载乘客引发的人格权上诉案件,二审最终判决驳回该女子要求航空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等的诉请,维持原判。
登机前的一次冲突,导致乘客被拒载
上海一中院介绍,2022年7月的一天,夏女士带着女儿赶赴上海浦东机场,准备飞往香港参加入学答案。可是在柜台办理值机手续时,夏女士因未找到入境签证,导致无法办理值机。于是夏女士向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寻求帮助,经过工作人员的沟通建议,夏女士通过网络成功下载了本人的入境签证,可是其女儿的签证未能顺利下载。
此时夏女士要求立即给她办理值机,但工作人员表示其女儿的签证未能下载,还不能办理。这时工作人员帮助夏女士联系香港方面,但在等待的过程中,夏女士与工作人员发生了口角甚至肢体冲突,工作人员报了警。
在公安机关出警处置后,夏女士与工作人员口头和解。工作人员将此事汇报给了公司安全部门。后来,夏女士在自己的行李箱内发现她和女儿的入境签证,但此时已经超过了值机时间,她便改签了航班。在等待办理改签航班值机时,航空公司的工作人员向夏女士面交了一份《拒绝运输通知》,说明公司拒绝夏女士登机以及运载她的行李,而且以后也将拒绝她搭乘该航空公司运营的所有航班。
证据材料:《拒绝运输通知》
夏女士表示无法接受,在微博上频繁发文,以激烈言辞表达对航空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不满,并至,认为航空公司侵犯了其人格权益,要求航空公司停止侵权以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在诉讼中,夏女士甚至还做出了围堵航空公司代理律师的行为。
一审认为,安全是航空运输的首要目标,《中华人民民用航空法》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以保证飞行安全和航班正常,提供良好服务为准则,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运输服务质量。根据《乘客及行李运输的一般条款》,乘客在出发前应出示入境目的地规定的全部所需出入境文件。入境签证属于登机所需资料,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在了解情况后进行告知并提供建议,夏女士因自身疏忽大意导致登机手续难以办理、出行延误之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公安机关在接警后至现场进行处理,航空公司基于夏女士情绪状况与行为表现作出拒绝运输的决定,符合航空运输安全基本流程,与《乘客及行李运输的一般条款》的约定相一致。故一审判决驳回夏女士的全部诉请。
夏女士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二审:航空公司拒载并无不当,维持原判
夏女士认为,由于航空公司的服务意识淡薄,才造成了双方的矛盾升级,现在航空公司反而对其实施永久拒载,侵犯了其人格尊严和出行自由,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请。
航空公司认为,拒载是因为夏女士有过激言行在先,绝非刻意针对夏女士的人格,而且拒载决定并非不可取消,旅客可以通过公司的官方网站、社交媒体公众号、电子邮件等渠道,提交取消拒载的正式申请,航空公司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但夏女士至今未提交过取消拒载申请,而只是反复提交投诉索赔信函。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根据查明事实,夏女士因遗忘入境签证的摆放位置、无法及时出示,导致最初的值机受阻。
在此情况下,航空公司工作人员还是给予夏女士一定的帮助和建议,提供了可行的替代解决方案。如果夏女士当时能够冷静地回忆签证的摆放位置,或者听从工作人员的建议、安心以替代方案获取相关证明文件,抑或及时考虑改签航班,那么她当天飞赴香港的行程完全能够实现,本案的完全可以避免。但遗憾的是,夏女士当时未能妥善地管控好自己的个人情绪,当场与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发生语言和肢体冲突,客观上确实构成了航空公司可据以拒绝运输的情形,故夏女士主张航空公司是出于侵犯其人格权的故意而作出拒载决定,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而从夏女士在事后连续在网络平台发文等一系列言行来看,不可否认其仍然陷于与航空公司对立的情绪当中,这不仅无助于化解双方矛盾,反而又进一步强化了航空公司对她目前仍然“不宜乘机”的观感。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航空公司做出的持续性拒载决定,亦有相应的事实基础。一审判决驳回夏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同时,相对密闭的候机和乘机环境、旅客的个人事务和身心状态,以及不时出现的航班延误等非正常运营信息,都可能使人产生焦虑不安的情绪。航空公司作为航空服务的提供者,理应懂得充分纾解旅客情绪的重要性。
本案中,航空公司如果当时对夏女士的服务能够更贴心一些、对她最初的关切能够回应得更及时一些,如果在运输条款或规章制度中,能够区分不同情形为拒载的范围和期限设置一定梯度作为缓冲,或许也可以避免本案的发生。希望航空公司今后能切实以“服务者”的姿态,保持对夏女士的关心,抛开已成过往的,打开彼此心结,在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及时对拒载决定予以适度调整。
综上,上海一中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