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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耳店收入2000元被罚22万 专家:首违可不罚

2024-04-02 14:55:11来源:
导读 原标题:采耳店收入2000元被罚22万 专家:首违可不罚【本文资料来源于中国政府网、司法部、红星新闻、中国之声、澎湃新闻】近日,四川宜宾...

原标题:采耳店收入2000元被罚22万 专家:首违可不罚

【本文资料来源于中国政府网、司法部、红星新闻、中国之声、澎湃新闻】

近日,四川宜宾翠屏区一家耳部护理店因被当地监管部门认定为“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被处罚款11万元,由于店主未按时缴纳罚款又被加罚11万,合计超22万的“天价罚款”再次引发大家对“小过重罚”的讨论。

3月31日,媒体从宜宾市翠屏区卫生健康局获悉,此案经会审后,针对网友关注的“宜宾市运康堂健康管理中心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被处罚”一案,该局已向区人民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同时,该局已对该案启动内部复查,下一步,将根据复查情况作出妥善处理。

被认定“非法行医”!官方撤回强执申请 当事人表示换个营生

据报道,当事人李女士称“采耳店”运康堂从加盟到租店装修,投入的10余万都是借来的,2023年3月9日正式开业。店内除了她,还有两人,业务是为顾客“掏耳朵,疏通经络和”,还有体验式销售医疗器械。李女士记得,3月21日有人到店称他们非法行医后,第二天早上,宜宾市翠屏区卫健和市场监管部门上门调查。对此,翠屏区卫生执法监督大队大队长陈敏称,这是因为接到了匿名举报电话。随即,运康堂关了门,李女士在3个月后退租。她记不清运营期间的营业额具体数额,称“估计有一两千元”。

2023年6月19日,翠屏区卫健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运康堂自2023年3月20日至3月22日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并对运康堂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还表示,罚款需在15日内缴纳,如逾期不缴纳,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但李女士既未按期缴纳罚款,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2023年12月19日,翠屏区卫健局发出《催告书》,除催缴此前的11.2万元罚没款外,加处罚款11万元,理由是运康堂未履行此前的处罚决定。(附事件详情报道)

2024年3月31日,此案有了最新进展。红星新闻记者从宜宾市翠屏区卫生健康局获悉,此案经会审后,针对网友关注的“宜宾市运康堂健康管理中心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被处罚”一案,该局已向区人民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同时,该局已对该案启动内部复查,下一步,将根据复查情况作出妥善处理。

该局通报之后,涉事耳部护理店老板李女士告诉澎湃新闻,她是从代理律师处获知该消息的,相关部门还未正式通知她。李家英说,目前她对这个结果还是很满意。其表示,希望卫生执法部门看在她社会危害性不大,坚持“首犯不罚”原则,能重新作出对她的处罚决定。李女士在开采耳店之前是卖菜摊贩,因生意不好,转行开了耳部护理店,没想到又遇到这样的情况,其还表示,接下来她会再去找个别的营生,不再从事采耳护理了。

事件发酵后,宜宾市翠屏区独家回应媒体中国之声称这张罚单有法可依。那么,这张罚单的依据是什么?“过罚相当”的边界又在哪里?

宜宾市翠屏区卫生健康局组成员孙静告诉中国之声记者,执法当日,该店正在使用“小可视”内窥镜仪器对一顾客进行检查,检查后制定“外用+口服+古方+穴位”治疗方案,进行云刀摩擦耳道等手法。上述行为属于诊疗活动,而非大众理解的一般性普通“采耳”行为。

李女士的代理律师胡磊表示,法庭上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问题上。虽然认定2000元为非法所得,但也不应该施加22万元的处罚,而应以教育为主,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孔祥稳表示,当地执法部门的处罚依据是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但是行政处罚还需要遵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过罚相当”是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要求我们在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通俗来说,有多大错,承担多大的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孔祥稳认为,李女士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长且获利不多,她的主观恶性也不大,社会危害程度较小,该案可以考虑从轻减轻处罚,或者“首违不罚”。

对此,翠屏区卫生健康局对中国之声表示,根据《四川省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李女士门店的非法行医行为不在其列。

孔祥稳表示,执法机关要确保做到“过罚相当,法理相容”。在上位法的框架下,进一步明确从轻、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的具体使用情形,通过从轻、减轻处罚、不予处罚这样的制度,对罚款实现有效调节,实现个案的正义。

老农卖菜赚14元被罚10万等多起类似事件 法学专家分析原因

近年来,类似上述的“小过重罚”事件屡有报道,也多次引发争议。这类案件的共性,往往是涉案金额少,涉案人大多属于无心之失,但收到的罚单却数字惊人。

1、大爷卖菜获利21元被罚款11万。河南洛阳市西工区一位三轮车卖菜大爷因销售不合格蔬菜,领了“天价”罚单。2023年6月,该起行政非诉案件已生效,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2、榆林夫妻店卖5斤芹菜被罚6.6万。2022年8月,国务院督查组接到群众在“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反映:陕西榆林一家个体户卖了5斤芹菜,被市场监管部门罚了6.6万,相关处罚决定书认定,因涉案芹菜已售出,无购买者信息无法召回,罗某夫妇不能提供供货方许可证明及票据,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涉嫌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

3、老农卖芹菜赚14元被罚10万。2023年6月,福州当地媒体披露,福州市闽侯县一名老农几年前因销售不合格芹菜,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累计处罚10万元。

4、商贩土豆每斤涨6毛被罚30万。2022年8月底,黑龙江大庆一经营者进价1.2元/斤的土豆,销售价格从1.4元/斤涨至2元/斤被罚30万元,引发广泛关注。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力分析称,“小过重罚”之所以屡次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一、因为有些法律规范过于“一刀切”,没有区分企业等市场主体和普通个人偶发的违法行为,以前者(企业)为对象制定的规则,不免处罚过严。二、个别执法部门机械执法,狭隘理解裁量基准,没有统筹考虑本领域法律法规与行政处罚法的适用关系,导致部分执法活动有悖法理,更无视情理。三、个别执法部门只执法不普法,以执法代替普法,没有充分引导企业和群众合法合规经营,重事后处罚,却忽视了事前、事中的监管和社会公众感受。

国务院最新指示罚款要符合法理 司法部:要考虑公众切身感受

2024年2月1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文件称罚款是较为常见的行政执法行为。为进一步提高罚款规定的立法、执法质量,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现就行政法规、规章中罚款设定与实施提出以下意见。

意见要求依法科学设定罚款。要科学适用过罚相当原则,行政法规、规章新设罚款和确定罚款数额时,要坚持过罚相当,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避免失衡。要综合运用各种管理手段,能够通过教育劝导、责令改正、信息披露等方式管理的,一般不设定罚款。意见要求合理确定罚款数额。拟规定较高起罚数额的,要充分听取专家学者等各方面意见,参考不同领域的相似违法行为或者同一领域的不同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同时,定期评估清理罚款规定。

意见要求坚持严格规范执法。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违法事实实施罚款,不得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不得随意降低对违法行为的认定门槛,不得随意扩大违法行为的范围。加大对重点领域的执法力度,对严重违法行为,要依法落实“处罚到人”要求,坚决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

意见还要求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将普法教育贯穿于行政处罚全过程,引导企业和群众依法经营、自觉守法,努力预防和化解违法风险。要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切身感受,确保罚款决定符合法理,并考虑相关事理和情理,优化罚款决定延期、分期履行制度。要依法广泛综合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方式,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3月29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司法部法治调研局负责人梁尚华表示,地方行政执法罚款决定要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切身感受,确保罚款决定符合法理,并考虑相关事理和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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