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也就是说,经营者可以搭售相关商品,但需要以显著的方式来提醒消费者,让消费者有充分的知情权。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5日,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由消费者自主选择。”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消费者在遇到软件自动默认购买并扣费的行为后,可以要求经营者或App应用商店退还;还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用法律来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