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24年5月1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 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3人,代表股份40,488,57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982%(指扣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内股份后的总股本149,967,777股,下同)。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9人,代表股份31,558,281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43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8,930,291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548%。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132,62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30,031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102,59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4%。
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张灵芝、毛卫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40,399,9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12%;反对88,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4,0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961%;反对8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803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总表决结果:同意40,399,9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12%;反对88,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4,0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961%;反对8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803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总表决结果:同意40,399,9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12%;反对88,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4,0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961%;反对8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803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总表决结果:同意40,399,9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12%;反对88,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4,0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961%;反对8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803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总表决结果:同意40,488,5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32,6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总表决结果:同意40,399,9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12%;反对88,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4,0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961%;反对8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803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40,399,9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12%;反对88,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4,0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961%;反对8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803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八)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40,399,9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12%;反对88,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4,0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961%;反对8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803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40,399,9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12%;反对88,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4,0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961%;反对8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803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总表决结果:同意40,399,9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12%;反对88,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4,0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961%;反对8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803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40,399,9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12%;反对88,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4,0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961%;反对8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803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9,253,8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516%;反对88,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8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4,0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961%;反对8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803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总表决结果:同意40,385,97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66%;反对102,5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3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30,0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432%;反对102,5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356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总表决结果:同意40,385,97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66%;反对102,5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3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30,0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432%;反对102,5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356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总表决结果:同意40,399,9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12%;反对88,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4,0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961%;反对8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803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总表决结果:同意40,399,9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12%;反对88,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4,0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961%;反对8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803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天地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