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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炊误传为抢小孩:5月21日,甘肃陇西县公安局网警在巡查时发现本地微信朋友圈、微信群及微博传播一则“牙河村有抢小孩的坏人”信息。
经核实,5月20日16时30分许,有四个青年(两男两女)驾驶一辆白色轿车到巩昌镇牙河村坡儿社附近野炊。
20时许,三名牙河中学学生路过四人野炊地点后,误以为野炊的两男两女是“抢小孩的坏人”,并在路过牙河村坡儿社后将该消息告知当地村民。
当地部分村民对白色轿车进行了拦截,引发冲突。
村民报警后,陇西县公安局民警及时出警并对相关情况调查处理。
经调查核实,不存在5月20日网上流传“抢小孩”的事实。
陇西县公安局民警已对传播失真信息的人员进行了训诫,并将事实真相通报当地群众。
网络世界不是法外之地,请社会各界人士及网民,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如果发现无法核实的网络信息,可以拨打“110”或者通过网络方式向警方求证。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的规定,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有以下几种:1.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2.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3.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4.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5.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6.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7.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还有一些行为,法律、法规规定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的规定处罚的,如《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条规定,不听制止非法进入军事禁区;毁坏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围墙、铁丝网或者界线标志的;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管理秩序,情节轻微的;在军事禁区非法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不听制止的等行为,都是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应受处罚。
对于上述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可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