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科技新闻
10月15日,国家网办官网发布关于《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提出,未经网民知情同意,不得强制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订阅其他用户的公众账号。
国家网办:建议禁止批量注册、囤积居奇或非法买卖公共账户。
003010还表示,公众账号生产者、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违法行为:(1)未使用真实身份信息注册或者注册公众账号名称、头像、简介等。与自己真实身份信息不一致的;(二)恶意假冒、伪造或者盗用组织和他人的公共账户制作、发布信息内容的;(三)未经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提供编辑、发布互联网新闻信息等服务的;(4)操纵使用多个平台账号批量发布同质化信息内容,产生虚假流量数据,制造虚假舆情热点;(五)通过突发公共事件煽动极端情绪行为或者实施网络暴力,损害他人和组织声誉,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六)编造虚假信息,篡改原始内容,引用或者编造虚假信息来源,歪曲事实,误导公众;(七)以有偿发布、删除信息等手段实施非法网络监管、营销欺诈、敲诈勒索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八)批量注册、囤积居奇或者非法买卖公共账户的;(九)制作、复制、发布违法信息或者未采取措施防范、抵制制作、复制、发布不良信息的;(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003010要求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生产经营者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设置醒目、便捷的举报门户网站,公布投诉事项、投诉方式、举报方式等信息,完善举报信息接收、筛选、处理和反馈机制,明确处理流程和反馈时限,及时有效处理生产经营者投诉和公众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