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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叫朱桓案,而是叫“郭桓案”。发生在洪武十八年(1385年)。
郭桓案,是明初四大案之一,发生在明朝洪武十八年(1385年),属于官吏贪污案件。
当年三月,御史余敏、丁廷举状告北平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官员李彧、赵全德等与户部侍郎郭桓等共同舞弊,由郭桓经手的浙西秋粮共四百五十万石,但他只上交了二百六十余万石,其余一百九十余万石为他及其他官吏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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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侵吞地方上缴国库的秋粮,偷盗库存金银和钱钞。经查,此案牵连全国的十二个布政司,牵涉礼部尚书赵瑁、刑部尚书王惠迪、兵部侍郎王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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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桓案过后的影响:
1、“郭桓案”摧毁了由勋功贵族、官僚、地方豪强组成的腐败网络。如此一来,他们的经济势力遭到削弱,隐瞒的土地、人口重新纳入政府税收范围,增强了国家的税收能力。
2、腐败一惩处,为社会经济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直接促成了“永乐盛世”的出现,史载“洪永熙宣之际,府藏衍溢”。
3、“郭桓案”后,朱元璋将记账的汉字“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百、千”改为“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以杜绝贪官污吏通过篡改数字贪赃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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