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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布!“华北第一操盘手”又栽了,已四度被罚,亏损超10亿…

2023-11-06 17:21:37来源:
导读有“华北第一操盘手”之称的85后李卫卫,已经第4次被行政处罚了。近日,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华北第一操盘手李卫卫等人,操纵“金一...

有“华北第一操盘手”之称的85后李卫卫,已经第4次被行政处罚了。

近日,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华北第一操盘手李卫卫等人,操纵“金一文化”亏损2.4亿元。上述行为被认定为操纵市场违法行为。李卫卫被罚款50万元。

券商中国记者注意到,这已经是李卫卫第4次被行政处罚了。此前的三次分别是:操纵“凤形股份”亏3.04亿元,于2023年7月被处罚。操纵“汇金通”盈利2000万元,于2022年12月底被处罚。操纵“大连电瓷”亏5.5亿元,于2018年7月被处罚。

操纵“金一文化”亏损2.4亿

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07年至2018年8月,钟葱是金一文化的实际控制人,先后在公司担任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胡宇是钟葱的客户、朋友,与钟葱合作成立了安徽金峻珠宝有限公司。2017年6月26日,胡宇向钟葱提议找朱一栋对金一文化做“市值管理”,钟葱表示同意。

胡宇通过朱一栋等人认识了李卫卫,并将李卫卫引荐给钟葱。钟葱同意其下属韩某出席李卫卫的“市值管理宣讲会”。钟葱曾通过金一文化控股子公司上海金一黄金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金一公司)及胡宇间接向相关配资中介支付款项,一方面通过上海金一公司向胡宇控制的银行账户支付资金1090万元,另一方面通过上海金一公司向胡宇交付约1亿元实物黄金。钟葱亦曾与配资中介宋某杰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宋某杰提供1亿元用于购买“金一文化”。

2017年12月7日至2018年5月28日期间,胡宇累计向李卫卫、宋某杰、朱一栋、陈某、张某杰等人支付配资保证金及利息2.66亿元,并委托李卫卫、朱一栋具体操盘交易“金一文化”。

2017年12月7日至2018年5月28日期间,胡宇、钟葱实际支付配资保证金,胡宇、李卫卫、朱一栋使用“王某正”“江某楠”等93个证券账户配资交易“金一文化”。账户组累计亏损金额为约2.4亿元。

认为,胡宇、钟葱、李卫卫、朱一栋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市场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决定:责令胡宇、钟葱、李卫卫、朱一栋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并处以罚款三百万元,其中对胡宇罚款一百万元,对钟葱罚款一百万元,对李卫卫罚款五十万元,对朱一栋罚款五十万元。

记者了解到,这已经是李卫卫第四次被处罚了,此前还有三次。

第三次被罚:操纵“凤形股份”亏3.04亿元

2023年7月,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7年10月9日至2018年2月28日,当事人控制使用“高某”等115个证券账户,采取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凤形股份”,在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凤形股份”,不以成交为目的的频繁或大额申报、撤单等手段操纵、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导致“凤形股份”股价大幅偏离同期中小板综指。截至2018年2月28日,账户组累计亏损3.04亿元。

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决定:对陈维新、张兆阳、朱瑞、李卫卫、朱一栋处以300万元罚款。其中,对陈维新处以80万元罚款,对李卫卫、朱一栋分别处以70万元罚款,对张兆阳、朱瑞分别处以40万元罚款。

这是李卫卫的第三次被行政处罚。

第二次被罚:操纵“汇金通”盈利2000万

2022年12月底,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 2017年3月6日至4月24日期间,李卫卫控制“朱军建”等92个证券账户交易“汇金通”。操纵期末,账户组持有“汇金通”220500股。账户组所持余股现已全部卖出。账户组实际盈利合计2070万元。

认为,李卫卫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市场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决定:没收李卫卫违法所得约2070万元,并处以约2070万元罚款。

第一次被罚:操纵“大连电瓷”亏5.5亿

2018年7月,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阜兴集团、李卫卫先后控制使用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粤财信托-民生世杰柒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粤财信托-民生越大柒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25个机构账户和万某、蔡某升等436个个人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大连电瓷股票。

2016年3月15日,阜兴集团开始在二级市场买入“大连电瓷”,2016年6月28日起,阜兴集团开始与李卫卫合作,以做大公司市值为目的,操纵“大连电瓷”股价,2017年3月2日,大连电瓷停牌。2016年6月28日至2017年3月2日,阜兴集团、李卫卫累计控制使用461个账户,在155个交易日交易“大连电瓷”。大连电瓷于2017年12月6日复牌后,股价连续跌停,至12月11日盘中打开跌停,之后账户组陆续卖出大连电瓷股票。2017年12月6日,上市公司复牌后,账户组陆续卖出涉案股票,截至2018年3月28日,合计亏损5.51亿元。

认为,阜兴集团、李卫卫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决定:对阜兴集团、李卫卫处以300万元罚款,其中对阜兴集团处以100万元罚款,对李卫卫处以20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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