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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经2016年12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第9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2016年12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发布。
2、该《办法》分总则、大额交易报告、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措施、法律责任、附则6章30条,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3、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11月14日发布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和2007年6月11日发布的《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同时废止。
4、中国人民银行此前发布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5、2018年7月25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18〕第2号)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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