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于2001年11月26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8号公布,根据2004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1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决定》修订。
2、该《条例》分总则、倾销与损害、反倾销调查、反倾销措施、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与复审、附则6章59条,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3、1997年3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中关于反倾销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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