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认为,吴某龙故意伤害黄某锋致死,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持刀伤害吴某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亦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吴某龙,剥夺权利终身,判令吴某龙赔偿黄某锋的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5.6万余元。
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华的家属、黄某锋的家属、被告人吴某龙均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终审认为,吴某龙持刀捅刺吴某华、黄某锋致死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正当防卫。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对吴某龙可从轻处罚。吴某龙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承担80%的赔偿份额。判决:维持一审对吴某龙的定罪量刑、吴某龙对黄某锋家属承担的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改判吴某龙赔偿吴某华的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5.6万余元。
潇湘晨报综合广东省高级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