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周某,1994年生,原系美腕公司招商专员。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至2022年9月期间,被告人周某在担任美腕公司招商专员期间利用商务合作谈判、商品选送、合同签订、排期沟通的职务便利,在明知美腕公司向美学公司收取的服务费用比例情况下,以美学公司产品未被选上为由,伙同邓某经合谋虚设上海琼星文化传媒工作室的中间环节向美学公司提供代理服务,共计侵占公司费用55万元。
2020年8月至2022年6月期间,被告人周某在美腕公司任职招商专员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为XX公司与美腕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提供商品选送、直播排期等帮助,并多次收受XX公司相关人员送的好处费共计109万元。
2023年4月18日,被告人周某因职务侵占事实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职务侵占事实,并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周某、邓某分别向美腕公司退赔20万元、35万元。审理中,被告人周某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退缴109万元。
判决结果显示,周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判处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决定执行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退缴在案的贿赂款,予以没收。退缴的职务侵占款,发还被害单位。
来源:金融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