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通气会现场
未成年人无陪同前往公共水域将被劝离
罗强介绍,有数据显示每年全球约有23万人溺水死亡,重庆市江河、湖泊、水库周边居民习惯在公共水域开展游泳活动,盛夏时节更成为人们消暑健身的方式。但随之带来人员溺水频发,特别是未成年人溺水高发等社会热点问题,因此建立溺水防范机制是《条例》新增加的重点。
新《条例》第十五条坚持问题导向,建立政府、学校、家庭齐抓共管的溺水防范机制。教育、人力社保部门,学校和新闻媒体具有防溺水警示宣传教育的责任。公安、交通、水利等部门要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危险水域范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有在相关危险水域设立警示牌等设施的职责。
建立健全防溺水劝导和随便巡防机制,规定水域巡防人员对于无成年人陪同的未成年人,可以采取劝离等安全保护措施,并通知其监护人、属地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和学校,并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保护意识和能力。
水上举行三十人以上活动需提前报告
针对水域群众性活动呈现发展壮大之势,导致人身安全问题十分突出,新《条例》第二十三条对此做出了相关规定。明确在水域举办一千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请,获得公安机关安全许可。规定在水上举办参加人数三十人以上或者在其他水域举办参加人数两百人以上的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该提前向活动地公安机关报告,其主要负责人为安全责任人。
新《条例》第二十四规定,体育主管部门、户外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和相关协会应当加强对游泳、皮划艇、摩托艇等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指导和监督管理,公安、交通、应急等部门和消防救援等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工作,以加强对水上性群众健身活动的监管。
这些行为在新《条例》中被禁止
新《条例》中新增加了不少禁止性规定,需要广大市民特别注意。新《条例》中规定,禁止妨碍他人船舶正常作业,或者围堵、碰撞他人船舶;禁止强行进入船舶驾驶舱(室)、机舱及其他限制进入舱室。
禁止利用艇、筏等工具在水域围靠、追逐客运船舶兜售商品,违者将由公安机关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禁止擅自在造(修)船厂、桥梁建设、水利提防以及其他建设工程施工作业水域打捞物品。违者由公安机关追缴违法所得财物、收缴违禁品,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禁止在江河洪峰期间进行漂流,违者将由公安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罚款。至于如何界定“江河洪峰期”,相关人员表示具体细则还在商议中,确定后会向市民公布。
上游新闻记者 何艳
原标题:
最高罚500元!8月1日起,重庆禁止在江河洪峰期间漂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