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王先生路过某净水机经销商门店前,发现该经销商正在搞促销活动。经销商承诺,买价值15万元的净水机,可以送一辆价值135800元的汽车。
这不买一送一嘛!这么大的便宜,不占白不占。王先生心想,自己得了一辆车后,可以将净水机送给自己的亲戚朋友,这不是一举两得嘛?
王先生高高兴兴的交了钱,和经销商签订了合同,合同上写着,购净水器套餐15万,送135800元的汽车一辆。后面的产品清单上写有净水器39台,3台超滤净水机,1台电视机和1台空调。
经销商也十分遵守承诺,签完合同后,就带着王先生去领了台汽车,随后又把产品清单上的空调和电视都送去了王先生家里,这一套操作下来,让王先生彻底的放下心来。
经销商潘先生表示,其余的38台净水器还需要等待一段时间。王先生觉得对方这么靠谱,等几天也无妨,谁知这一等就等了半年。王先生多次找到潘先生,希望潘先生赶紧把净水器送过来,但对方一直找各种借口推脱,就是不给送净水机。
无奈,王先生将事情投诉到市场监管部门,经过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协调,潘先生写下了一份承诺书,承诺一个月内交付剩余的38台净水器。
到了最后一天,王先生再次找到潘先生,可潘老板依然是一拖再拖。王先生只能求助于记者。
记者在双方签订的这份合同中,发现有这么一句话,乙方的净水器存放在甲方仓库,可随时取货。明明是王先生的东西,为什么要存放在潘先生的仓库?
王先生表示,每次他要去拿货,潘先生都会以缺货为由拒绝。记者便拨通了潘先生的电话,潘先生表示:我这几天会给王先生拿个十台八台的净水器,没有问题的。
记者又问:全部给完要多久?潘先生回复:王先生想要一次取走38台净水器,这让他们压力很大,最好是再给我一个月的时间。
那么为什么王先生的净水器要在合同中约定放在潘先生的仓库里呢?对此,潘先生表示,自己才是被坑惨的那个。这又是怎么一回事呢?
原来,潘先生为了扩大经营,推出这个促销活动本来就是在亏本做宣传,目的是为了招代理商,如果代理商从他们那里拿点别的产品,他们就可以慢慢把亏损的部分给赚回来。让他们没想到的是遇到王先生这种买家,王先生根本就不是代理商,完全是冲着占便宜来的。
为了店里的声誉,他们也只能打掉门牙肚里咽,谁让在宣传的时候自己审核把关不严格,又没有说清楚呢?
而王先生表示,他根本就不知道商家搞促销是在招代理商,他就是想着反正买台车也要十几万,他拿15万出来不但能得到一台价值13万多的车,还有150000元的净水器和净水机,以及赠送空调和电视机,这么好的事情,他当然不会错过,既然商家敢做这样的活动,就应该承担后果。
商家做出的承诺实际上是合同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有效的承诺书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A、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反映;B、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C、没有侵犯他人利益。
总而言之,承诺有无法律效力主要依据承诺书是否具备以上三个条件。当然,在实践中,只有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且没有违法法律相关规定和没有侵犯他人利益的承诺书才算有效,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的有关规定,商家承诺赠送,构成了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约定。这一约定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具体到本案双方已经采用和书面合同的方式约定了赠送的内容,因此商家应当按该约定赠送赠品。商家明确拒绝或者以任何借口拒绝履行赠送赠品,都是违约行为。
对于违约,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法律依据: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对于这种情形,消费者可以向消协投诉,也可以向提出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亲爱的读者,您怎么看待这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