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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加入《鹿特丹规则》的利弊(我国为什么不加入《鹿特丹规则》)

2022-09-09 23:10:05来源:
导读每日小编都会为大家带来一些知识类的文章,那么今天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是我国为什么不加入《鹿特丹规则》方面的消息知识,那么如果各位小伙...

每日小编都会为大家带来一些知识类的文章,那么今天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是我国为什么不加入《鹿特丹规则》方面的消息知识,那么如果各位小伙伴感兴趣的话可以,认真的查阅一下下面的内容哦。

1、《鹿特丹规则》取消了“航海过失”免责和“火灾过失”免责、改变了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基础、要求船舶全程适航、大幅度提高了赔偿责任限额、扩大了承运人赔偿范围、延长了责任期间,打破了现行的船货双方利益平衡机制,会给我国航运企业增加难以承受的责任与风险。

2、《鹿特丹规则》关于控制权、权利转让的规定,使得控制方享有的权利和承运人承担的义务严重不对等;关于货物交付制度的规定,使承运人承担寻找被通知人的过多过重义务,等等。这些义务,都将加重航运企业的负担,并容易诱发海事欺诈,使航运企业遭受重大的损失。

3、《鹿特丹规则》允许批量合同条款背离公约而享有合同自由权,表面上平等自由,但由于船货双方背离公约的权利和条件不对等,在实务上将主要有利于居于市场垄断地位的欧美大承运人和大货主(货主联盟等)通过批量合同自由的规定,滥用优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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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鹿特丹规则》过分扩大了海运公约的适用范围,并排除了国内法的适用,会造成法律适用的混乱,冲击我国现有的运输法律体系。产生《鹿特丹规则》与其他法律之间多种法律制度并存的复杂局面,使承运人和有关方难以预期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

5、《鹿特丹规则》赋予货方过大的管辖选择权,降低了协议管辖权的优先效力。同时,《鹿特丹规则》赋予货方很大的仲裁地点选择权,排除了仲裁协议中的仲裁地点的优先效力,与我国法律相冲突,也不符合目前的司法实践和航运惯例。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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