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监管局网站截图
2月18日,广东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谢某娣,女,195X年1月出生。经查明,2020年12月18日至2023年3月8日,谢某娣借用“胡某琴”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2019年10月16日至2023年3月28日,谢某娣借用“张某”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2020年12月30日至2023年3月27日,谢某娣借用“尤某珍”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2020年6月1日至2022年8月15日,谢某娣借用“姚某鸣”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2020年11月26日至2021年5月26日,谢某娣借用“赵某”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行政处罚决定书还显示,借用期间,谢某娣与账户提供方约定按照一比二的比例出资,并实际投入交易资金。经统计,上述证券账户在借用期间合计发生证券交易35.77亿元,其中股票、可转债等交易4.90亿元,质押式国债回购交易30.87亿元。
广东监管局认为,谢某娣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
谢某娣辩称,其与胡某琴、张某、尤某珍属于合作从事证券业务关系,双方按照约定的比例出资、分成,并由账户持有人本人承担亏损,与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具有本质区别。另外,其不认识也从未借用、操作过“姚某鸣”“赵某”证券账户。
广东监管局认为,在案询问笔录、相关协议、涉案账户资金、交易及交易设备硬件信息等证据,足以证明谢某娣实际控制“胡某琴”等5个涉案账户,且将自有资金投入涉案账户并交易,相关行为构成借用行为。同时,“姚某鸣”“赵某”账户所有人姚某鸣、赵某以及账户借用中间人张某1均指认,账户经张某1介绍,借给谢某娣使用。广东监管局对谢某娣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广东监管局决定,对谢某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