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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添加禁用物质 江西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处罚_江西

2023-08-14 17:50:04来源:
导读来源:江西检察江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在其生产的十三批次抗(抑)菌制剂中,非法添加咪康唑、酮康唑等禁用物质,并将相关产...

来源:江西检察

江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在其生产的十三批次抗(抑)菌制剂中,非法添加咪康唑、酮康唑等禁用物质,并将相关产品销售至外省。吉安市人民检察院诉请该公司支付涉案产品销售价款三倍惩罚性赔偿金,审判机关依法判决支持。

非法销售“三无”减肥产品,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近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以落实主题教育部署要求为抓手,对近三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办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案件情况全面分析调研,总结了5件全省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司法实践典型案例。

看到保健品市场红火,钟某动起了歪心思。他在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批手续情况下,雇佣邓某等人租用一家仓库作为窝点,生产30余种保健品,通过互联网销售,使用网络转账等方式收取销售款共计246余万元。

经鉴定,上述保健品均含有药物“西地那非”成分。但对外销售过程中,钟某从未披露这些保健品中含有药物“西地那非”成分的事实。九江市修水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消费者权益保》相关规定,提出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的意见,得到审判机关支持。

江某的案发源于消费者的投诉。多名消费者服用从江某处购买的“三无”减肥药后,均出现头晕、嘴干、厌食、失眠等症状,随即向有关部门投诉。

经审查,江某从外省购进“独家秘制减肥粉”“燃脂喝喝瘦”“纤斯美”等多批“三无”减肥产品,并通过网络平台以“独家重要配方”“减肥药”等方式宣传推广,销售价款共计32余万元,获利5万元。经鉴定,江某销售的减肥产品中含有、酚酞等成分。审判机关对抚州市南丰县人民检察院提出诉请江某承担销售价款三倍的赔偿金,并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的主张,全部予以支持。

食品药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江西省人民检察院表示,全省检察机关将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依法守护食品药品安全,以高质量发展的检察工作业绩检验主题教育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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