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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是目前有关植物保护的国际法中,参加国家最多,影响也最大的一个国际条约。主要是加强国际间植物保护的合作,更有效的防治有害生物及防止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的传播,统一国际植物检疫证书格式,促进国际植物保护信息交流。到1998年止,全世界加入《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国家达107个。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虽名曰“植物保护”,但中心内容均为植物检疫。《公约》包括序言、条款、证书格式附录三个方面。其中条款有十五条分别为:第一条宗旨和责任;第二条范围,主要解释植物、植物产品、有害生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等;第三条为补充规定,涉及如何制定与本公约有关的补充规定如特定区域、特定植物与植物产品、特定有害生物、特定的运输方式等并使这些规定生效;第四条主要阐述各缔约国应建立国家植物保护机构,明确其职能,同时各缔约国应将各国植物保护组织工作范围及其变更情况上报FAO;第五条植物检疫证书,主要讲签发检疫证书的有关规定;第六条对进口物品的要求,涉及缔约国对进口植物、植物产品的限制进口、禁止进口、检疫处理;第七条国际合作,要求各缔约国与联合国粮农组织密切情报联系,建立并充分利用有关组织,报告有害生物的发生、发布、传播危害,并在必要的时候,参加对某种爆发性病虫的防治活动;第八条区域性植物保护组织,要求各缔约国加强合作,在适当地区共同建立区域性植物保护组织,发挥它们的协调作用;第九条争议的解决,着重讲缔约国之间,对本公约的解释和适用问题发生争议的解决办法;第十条声明在本《公约》生效后,以前签订的相关协议失效,这些协议包括1881年11月3日签订的《国际葡萄根瘤蚜防治公约》、1889年4月15日在瑞士伯尔尼签订的《国际葡萄根瘤蚜防治补充公约》、1929年4月16日在罗马签订的《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第十一条适用的领土范围,主要指缔约国声明变更公约适应其领土范围的程序;第十二条批准与参加公约组织,主要规定了加入公约组织及其批准的程序;第十三条公约的修正,讲《公约》修正案的提起和生效;第十四条生效,指公约对缔约国的生效条件;第十五条退约,为任何缔约国退出公约组织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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