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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2022-08-11 05:13:28来源:
导读想必现在有很多小伙伴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方面的知识都比较想要了解,那么今天小好小编就为大家收集了一些关于...

想必现在有很多小伙伴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方面的知识都比较想要了解,那么今天小好小编就为大家收集了一些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方面的知识分享给大家,希望大家会喜欢哦。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是关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后,办案机关办案程序方面的规定。 根据该款规定,办案机关应该履行以下义务:

1、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2、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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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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