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生活节奏加快
点外卖逐渐成为生活常态
有的外卖骑手为了准时配送、多接单
在送餐途中危险行驶
给自己和路上行人、车辆带来安全隐患
全南县人民近期审结了一起
外卖骑手送餐途中发生交通
最终致人死亡的案件
那么,究竟由谁担责呢?
案件信息
审理
2023年4月,阿坤的家属向全南提讼,要求小丰、外卖公司、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面对指控,被告们各执一词。
外卖员小丰
我是在送外卖的时候发生的,公司给我投了保,公司应该负责帮我赔。
外卖公司
我投了保险,就该保险公司赔。保险公司说的什么限制条款,我投保的时候并没有向我说明,我不知情,也没签字确认。
保险公司
小丰是无证驾驶,我公司不予理赔。况且小丰是在骑车的时候发生意外,应该交强险先赔。
查明,小丰系全南某外卖公司(A公司)的送餐员,A公司是赣州某公司(B公司)在全南县设置的站点,A公司受B公司的支配与管理。小丰与A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B公司为其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并附加第三责任险。案发时,小丰正在执行公司送餐业务。
全南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出具认定书:认定小丰负此次的主要责任,阿坤负此次的次要责任。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阿坤符合在硅肺及肺气肿基础病上,合并交通颅脑外伤后,继发支气管肺炎,最终急性呼吸衰竭死亡。交通外伤及自身疾病与死亡存在同等因果关系,建议交通外伤对死亡的参与度45%-55%。
对于保险公司的抗辩内容。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对于需要向投保人说明的提示内容,需要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其是否实际做到了说明义务,故对于其抗辩,本院不予采纳;保险公司提出的由交强险先行赔付的内容,因雇主责任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中并未约定驾驶机动车造成他人损害的在交强险范围内免责,故此条抗辩内容,本院也不予采纳。
审理认为,小丰系A公司、B公司的雇员,其在送餐过程中发生交通致人受伤,属职务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A公司、B公司承担。
由于B公司为小丰在C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案发时属于保险期限内,故对原告提出合理损失应当由C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关于赔偿金额的问题。本院酌定原告的合理损失按照鉴定意见的50%划分。剩余部分按照交通责任划分,原告承担30%,剩余70%由各被告承担。
综合上述,本院判决如下:
一、A公司、B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原告赔偿1061.39元。
二、C保险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赔偿132417.56元,其中原告112417.56元,小丰20000元。
《中华人民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