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时间:白天为6:00-22:00;夜间为22:00至次日6:00。根据《环境噪声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场界环境噪音白天不得大于70分贝,夜间不得大于55分贝。超过此标准可以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投诉。
《环境噪声防治法》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规定: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十三条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1.“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2.“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3.“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4.“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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