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实行警衔制度,是增强人民警察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的一种制度安排,实行警衔津贴是对人警察职业奉献的一种额外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五章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退休后保留警衔,但不得配带警衔标志。1992实施警衔条例时,尚没有警衔津贴一项,警衔津贴是从1995年实施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警衔津贴的实行范围规定:实行警衔津贴的人员,限于各级公安、安全、监狱劳教管理部门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评定授予警衔的在职人民警察。
2、退休人民警察为公安工作做出了巨大贡献,不应当将退休与否作为是否享受警衔津贴的依据,否则会严重伤害退休人民警察的感情。
3、本次警衔工资调整,基数和级差都较大,与原来享受的警衔津贴有很大的差别,退休民警若无法享受到调整后的利益,造成的社会心理影响会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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